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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沈阳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党内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11-29

沈注评党〔2022〕3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现将《沈阳市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党内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机构实际,抓好落实。

中共沈阳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委员会

2022年11月28日

沈阳市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

党内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及时了解本市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内的有关重大事项,更好地做到下情上知,上下联动,共同推进本市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内重大事项报告规定(试行)>的通知》(会行党〔2011〕1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注评机构”)党组织向中共沈阳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党委”)报告重大事项。

第三条  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注评机构党组织名称、负责人或领导班子变更;

(二)区级以上领导到本注评机构调研,出席党建专项活动,或对本注评机构所作出重要批示和指示;

(三)本注评机构的组织或个人荣获区、县(市)以上表彰或被推荐为全国拟表彰对象;

(四)本注评机构的从业人员担任区、县(市)以上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五)本注评机构的从业人员在区、县(市)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其组成部门、法院、检察院或在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中兼任职务、担任特约人士等;

(六)本注评机构的从业人员在本行业协会担任理事、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监事等社会任职情况;

(七)区、县(市)级主要媒体突出宣传本注评机构的做法、经验及成效等;

(八)本注评机构发生的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事件,或本注评机构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党内纪律处分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应在事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汇报,事后补交书面材料。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报告应真实、准确、全面、客观。报告内容应包括重大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况及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并加盖报告单位党组织印章。

第六条  本规定由行业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