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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沈阳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沈阳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11-29

沈注评党〔2022〕2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现将《中共沈阳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机构实际,抓好落实。

中共沈阳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委员会

2022年11月28日

中共沈阳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

行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沈阳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党委(以下简称“行业党委”)工作,提高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行业党委在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联合党委、市委组织部(市委非公工委)、市财政局党组领导下,对行业党建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具体工作由沈阳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服务部承担。

第三条  行业党委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各项工作中,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现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增强领导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行业工作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四条  行业党委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中央、省委、市委、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联合党委及市财政局党组的有关决策部署。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党建工作计划,指导和推动行业党建工作。

(三)切实加强党员思想教育,促进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四)指导全市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统一战线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  

(五)指导各区县(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党建工作。

第五条  行业党委书记职责:

(一)负责行业党委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党委会议,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制定党的建设工作计划和措施,抓好重点工作谋划、部署、推进和督查,抓好党建工作责任落实。

(二)抓好党委的自身建设,自觉维护和加强班子团结,带头开展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

(三)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廉洁自律、廉洁从政、廉洁用权,自觉接受监督。

(四)联系群众,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党员队伍情况,协调解决问题。

(五)负责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工作。

(六)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行业党委副书记职责:

协助书记抓好行业党建工作,推进全市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党组织建设发展,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第三章组织原则

第七条行业党委及其成员必须遵守党的组织原则,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决定,行业党委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八条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制度。上级党委决策部署和交办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时限要求进行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事件立即报告。

第九条行业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凡属行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行业党委集体讨论决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行业党委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发扬民主、自觉接受监督。其他成员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行业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服从行业党委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条  凡代表行业党委发表的重要讲话、重要文章或上报的文件,应事先经过行业党委集体审定,行业党委成员在调查研究、指导检查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和省委、市委以及行业党委的有关精神

第十一条  行业党委成员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应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和扩散。

第四章决策和执行

第十二条  行业党委决策一般采取行业党委会议形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做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三条  行业党委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由行业党委书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行业党委会议议题由行业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副书记提出建议、由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并提前通知。

遇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行业党委会议,但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行业党委书记通过电话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行业党委会议由行业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行业党委会议达到应到人数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五条  行业党委会议进行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行业党委会议讨论表决情况、个人发言及其他保密事项要严格保密,任何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向外泄漏。

第十六条   行业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

对行业党委会议决策部署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行业党组织反映,但在行业党委未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十七条  行业党委会议由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服务部负责组织,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及具体工作,对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行业党委书记签发。原始会议记录要按规定归档备查。查阅原始会议记录须经行业党委书记批准。

第五章纪律和作风建设

第十八条  行业党委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一)行业党委成员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自觉以身作则,主动担责尽责。

(二)加强行业党委成员和工作人员的党风党纪教育及监督管理。建立谈心谈话制度,及时提醒,警钟长鸣,注重抓早抓小。

第十九条行业党委及其成员应当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与时俱进,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改进工作行风,为群众服好务。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行业党委应当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自觉接受上级党委、纪委的领导和工作监督,接受行业各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两代表一委员”、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行业党委及其成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工作规则履行职责。违反本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规则由行业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服务部承担。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