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注评党〔2022〕4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现将《沈阳市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执业机构党支部书记述职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机构实际,抓好落实。
中共沈阳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委员会
2022年11月28日
沈阳市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执业机构党支部书记述职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党支部书记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党组《关于进一步落实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党建工作责任的通知》(财党[2020]89号)及辽宁省委、沈阳市委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市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党支部。
第三条 中共沈阳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党委”)负责述职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述职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学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
第五条 执行民主集中制、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情况。
第六条 履行党建工作职责,提高基层党建工作质量情况。
第七条 遵守廉洁从业、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执行行业党委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第八条 所在执业机构执业准则、职业道德遵守情况。
第九条 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整改措施。
第十条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章 述职的时间及方式
第十一条 行业各执业机构党支部书记每年进行一次述职。
第十二条 行业各执业机构党支部书记可将述职和民主评议党员有机结合,述职后将述职和民主评议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述职报告应形成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 行业各执业机构党支部要提前15天向上级党委报告述职的准备情况和具体时间。述职工作结束后15天内,将述职工作总结报上级党委。
第十四条 行业党委要加强对各执业机构党支部书记述职工作的督促指导,了解有关情况,发现支部书记在述职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要对其本人及其所在党支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情节严重的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组织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行业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