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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高级资格考试沈阳考区报名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1-18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22〕3号)要求,202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采用无纸化方式,于2023年5月举行。现将沈阳考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信息采集与变更时间

2023年2月21日前

报名时间

20232710:00-22812:00

缴费时间

20232710:00-22818:00

网上打印准考证时间

20234月12日前公布打印起止时间

(请考生及时通过“辽宁会计网”打印,逾期未打印准考证,视为主动放弃参加考试)

初级资格考试时间

20235月13-17

8:30—11:30

《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14:30—17:30

《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高级资格考试时间

20235月13

8:30-12:00《高级会计实务》

注:《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二、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国家教育部门、人社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四)本通知所述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

(五)本通知所述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

(六)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均在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

(七)因有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已按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三、考试大纲

会计资格考试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23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大纲(请登录财政部会计司官网查询)。

四、报名渠道

会计资格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网上审核、网上缴费的方式。报考人员可登录“辽宁会计网”(http://czt.ln.gov.cn/lnkjwsy/)、“辽宁会计”手机APP进行信息采集和考试报名(完成信息采集的人员也可以登陆“辽事通”报名)。报考人员应自行办理网上报名手续,不得委托任何培训学校、授课教师等代办报名手续。

报名截止后,不再另设补报名时间。

五、报考程序

(一)信息采集。

1.报考人员需要先登录“辽宁会计网”中的会计管理综合服务平台(://218.60.151.138/webAuthAdmin/index/index)进行信息采集,采集通过后,再进行报名。以前年度已完成信息采集的报考人员,需要对个人信息进行核对,如果信息采集系统中的个人相关信息与报名时点现实情况不符,需要先对系统中的信息进行更新,确认信息准确无误后,再进行报名。  

2.报考人员提交信息采集与变更申请后,一般2个工作日左右反馈审核结果。审核不通过的,需要报考人员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并再次提交。审核通过的,方能进行下一步报名缴费。请报考人员务必在2023年2月21日前进行信息采集与变更申请,以免影响报名缴费。

3.信息采集时使用的照片,将用于制作准考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缴费一旦成功后,照片等所有信息都不能再进行修改。考生须准备标准证件数字照片(白色背景,JPG格式,像素大于等于295*413),照片清晰。

4.报考人员应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相关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

(二)有关缴费。

1.考试收费标准按照“辽价发〔2016〕32号”和“辽财会〔2017〕7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初级资格考试每人每科56元,高级资格考试每人每科65元

2.今年我省会计资格考试已实现微信、支付宝缴费,缴费完成后自动关联电子发票,可自行打印。在缴费过程中,如果出现资金已划转,未显示报名成功的情况,请及时联系报考地考试管理部门,在查清问题之前不要重复缴费。

3.考生报名缴费成功后,一律不予退费。已在网上报名但未成功缴费的,视同放弃考试报名。缴费之前,请考生仔细核对本人所有报名信息,缴费成功后,不能修改原报名信息。

(三)成绩查询及合格人员信息复核。

2023年6月16日前,公布初级资格考试成绩;6月30日前,公布高级资格考试成绩。

请务必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kzp.mof.gov.cn/index.jsp)上查询考试成绩。考试成绩公布后,各市级考试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对合格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并对涉及考试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相关考生应积极配合各级考试管理部门在报名条件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复核、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过程中的调查取证工作。

(四)证书发放。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初级资格证书沈阳考区初级资格证书由沈阳市考试院发放,具体时间和地点,请关注沈阳市考试院网站通知。

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自行下载打印考试成绩合格单,3年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

六、其他事项

1.报考人员应遵守考试纪律,认真备考,诚信参加考试。对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严肃处理。

2.咨询电话

考试报名问题向沈阳市考试院咨询,信息采集问题向各区、县(市)财政局咨询,咨询电话如下:

咨询内容

单位名称

咨询电话

考试报名咨询

沈阳市考试院

22866188

信息采集咨询

沈阳市财政局

22704418

和平区财政局

82701074

沈河区财政局

24843631

铁西区财政局

81351380

皇姑区财政局

86859019

大东区财政局

88539860

浑南区财政局

23788076

于洪区财政局

25320302

沈北新区财政局

88085276

苏家屯区财政局

89812917

辽中区财政局

87882840

新民市财政局

87854526

法库县财政局

87122695

康平县财政局

87343860

张士开发区财政局

25373665

信息来源:沈阳市考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