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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政策发布
沈阳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汇编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5-31


一、《沈阳市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节选)

8条  为中小微企业纾困提供投资基金支持。支持市投资基金筹集资金1亿元,设立中小微企业成长支持基金。2023年继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科创企业投资力度,该基金保本经营,简化投资评估等审批要件和流程,对于生产经营困难但成长预期良好的中小微企业、科创企业给予阶段性股权投资支持,单户企业投资额不超过300万元,投资成本参考央行LPR,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责任部门:沈阳盛 京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财政局)

9条  对小微企业首贷给予贷款贴息。对2023年从沈阳辖内商业银行机构首次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单户额度1000万元以内,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给予贷款利率贴息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LPR的70%,最高不超过2%的贴息补助。同一贷款对象,最多申请一次贴息,贴息期限最长1年,单户企业贴息金额最高20万元。(责任部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市金融发展局)

二、《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沈财采〔2022〕141号)

一、优化采购环境,保障市场主体权益

1.提升政府采购便利性。供应商参与沈阳市政府采购活动实行“承诺+信用管理”模式,通过供应商书面承诺、相关责任主体查验等方式,不再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证明;供应商不需报名,可以直接线上免费获取采购文件;鼓励供应商使用互联版数字证书(CA),可以实现与其他网站平台互通。

2.严格执行采购意向公开。为不断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意向公开统一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进行,鼓励有条件的预算单位在其所属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在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后60日内,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内容应全面、完整。

3.推广不见面开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为不断提高政府采购质效,实现公平开放的采购环境,消除地区和行业隐性壁垒,在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已实现不见面开评标的基础上,鼓励各级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对非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采用不见面开评标方式。鼓励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推广使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

4.开辟高效快速救济通道。为维护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化解争议纠纷,提高采购效率,在已经实现供应商投诉现场递交、快递邮寄、电子邮件、电话等多种渠道的基础上,开通并积极推广质疑、投诉的全程电子化,实现采购当事人“指尖维权”;鼓励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充分利用投诉调解机制,逐步建立“先调解、后决定;调解与决定并行”的政府采购纠纷高效处理机制。

5.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确因采购单位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6.保障供应商知情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对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包含电子方式,下同)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书面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结果公告中公示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项目,对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的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谈判小组应当告知供应商原因。

二、发挥政策功能,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1.减免收取中小企业保证金。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和采购包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和采购包鼓励采购单位免收履约保证金,应支持中小企业使用信用担保手段提供投标(响应)保证和履约保证。对于参与市本级采购项目的信用良好企业纳入沈阳市信用保函试点范围,享受免费政府采购信用保函。

2.加大预付款和首付款比例。对于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鼓励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有条件的采购单位可提高预付款比例为50%,其中与疫情相关的最高比例可达100%。采购单位应结合项目实际和供应商资信情况,确有需要的,可要求供应商提交预付款保函;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采购单位应在签订合同后8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政府采购合同首付款比例不应低于50%。

3.加快采购资金支付。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采购资金,其中与疫情相关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特殊原因最长不得超过15日。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内部审计、临时放假等为由延迟支付。对于采购单位5个工作日未付款的,采购监管部门将进行提示预警,并纳入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绩效考核。

4.推广“政采贷”线上融资业务。积极发挥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线上服务平台作用,供应商可直接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在辽宁政府采购网申请融资。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办理,金融机构要给予降低利率、缩短办事时限、提升融资金额等扶持政策。

5.为企业提供优质政策服务。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政策宣传力度,拓展宣传渠道,在目前政府采购电子平台、政务服务平台为主渠道外,通过“万人进万企”、“营商大讲堂”等渠道加大宣传力度。财政部门探索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合作,向有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提供个性化的政策服务。

三、压减流程时限,提高采购交易效率

1.推进全流程电子化。各采购单位应充分利用预算一体化平台和政府采购平台(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互联互通的优势,在已实现采购预算、采购意向、采购计划、采购公告、交易流程和质疑投诉电子化的基础上,推广合同签订和修改、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的电子化。

2.加快预算执行。部门预算批复前进行的采购项目,可以以“二上数”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作为依据,编制采购计划后依法开展采购活动。各采购单位按照采购计划尽早组织实施采购,原则上在9月30日前发布采购公告,确保项目在预算年度内顺利完成。

3.压缩交易时间。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压缩交易时限加快交易进度。鼓励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单位,鼓励采购单位自收到评标报告3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鼓励采购单位应通过将合同签订法律风险控制关口前移,加快采购合同签订和备案进度。鼓励采购单位在采购结果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在政府采购平台备案。

4.及时组织验收。采购单位应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鼓励采购单位在验收通知书下达后5个工作日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完成履约验收,与疫情相关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完成履约验收。

四、运用信用体系,促进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

1.建立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创新推进我市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搭建涵盖采购单位绩效考核、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和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的信用体系,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政府采购监管机制。由市本级先行先试,并逐步在全市范围推进,充分调动各级采购单位和相关当事人积极性,切实保证各类主体合法权益。

2.强化政府采购信用体系运用。政府采购当事人应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评价主体责任,及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相关客体进行真实、客观评价,完善信用记录。财政部门定期在政府采购平台进行公示,并对失信行为进行处理。

3.促进信用激励和联合惩戒。采购单位、采购监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全国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失信责任主体信息,依法依规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对诚信主体实施激励,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领域长效信用体制和机制建立。

三、《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全面取消市本级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在取消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投标保证金的基础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沈阳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全面取消投标保证金。

二、原则上取消市本级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在取消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履约保证金的基础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沈阳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取消履约保证金,对于近三年有不良履约记录的供应商,采购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情况收取履约保证金。

三、加强政府采购领域供应商信用管理及应用

1.采购单位应合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对于合同中设置政府采购预付款的,确有需要的,采购单位可结合项目实际、供应商资信情况等要求供应商提交预付款保函。

2.采购单位应认真落实供应商履约信用记录管理工作。按照《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本级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方案的通知》(沈财采〔2022〕218号)文件的要求,采购单位应在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后,每次验收后提交验收报告前,须在辽宁省政府采购平台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完善我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履约信用记录管理。此项工作纳入采购单位绩效考核。市财政局将定期公示供应商履约信用记录,对于近三年内存在不良履约记录的供应商,采购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情况收取履约保证金。

对于履约过程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供应商,采购单位应及时将违法违规情况及佐证材料报送至市财政局,经调查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市财政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四、进一步清理清退政府采购保证金

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要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保证金清理清退工作,及时退还保证金,不得非法占用。对按规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要按规定程序上缴同级财政;因供应商注销等原因确实无法退还的保证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可自行选择在报纸、采购单位官网或辽宁政府采购网等媒体刊登公告,公告日期不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保证金,由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程序上缴同级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