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3年)的通知》(沈政发〔2020〕21号)和《关于印发沈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沈知发〔2021〕1号)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沈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第七批)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沈阳市知识产权局
2023年5月12日
沈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项目(第七批)申报指南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扎实推进全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3年)的通知》(沈政发〔2020〕21号)和《关于印发沈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沈知发〔2021〕1号),制定本指南。本指南将作为各单位申报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第七批)的依据。
一、支持方向
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第七批项目主要包括专利技术转让(许可)、知识产权快速许可模式、知识产权贯标、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自有专利技术转化为国际(国家)标准等7项后补助类项目,且项目所涉及的专利均为有效专利。
二、项目要求
(一)专利技术转让、许可补助项目
1.申报主体
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条件
(1)2020年以来发生的专利技术转让、许可,且申报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2)具备完整合法的专利权转让合同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3)合同涉及的专利转让人或许可方为高校、科研院所。
3.申报材料(凡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沈阳市专利技术转让、许可补助项目申报书》;
(2)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专利技术转让、许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证明材料;
(4)科技部门备案的技术合同,须体现专利转让、许可内容,且涉及专利部分金额明确;
(5)技术合同相关付款回单、发票等票据复印件,票据复印件需加盖财务印章;
(6)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它材料。
4.经费支持
按照《沈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沈知发〔2021〕1号)规定给予相应资助。即,鼓励企业通过转让、许可方式实施高校、科研院所专利技术,对技术合同中的专利交易部分提供资金补贴,补贴额度不高于技术合同成交额的3%,每家企业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孙晶磊、刘巨澜(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联系电话:24011161、24011351
(二)知识产权快速许可模式补助项目
1.申报主体
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具有足够的知识产权储备,有效专利数量不少于100件,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30件;
(2)2020年以来,面向中小企业,建立完善可行的“快速许可模式”,且通过该模式实现转让(许可)5单以上。
3.申报材料(凡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沈阳市知识产权快速许可模式补助项目申报书》;
(2)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知识产权储备证明材料;
(4)开展“知识产权快速许可模式”试点的工作总结及网站截图等证明材料;
(5)专利权转让合同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复印件及相关票据复印件(如数量较多,提供关键页即可),票据复印件需加盖财务印章。
4.经费支持
按照《沈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沈知发〔2021〕1号)规定给予相应资助。即,鼓励驻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探索以“快速许可模式”向中小企业转让、许可专利技术,对建立“快速许可模式”的,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
5.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孙晶磊、刘巨澜(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联系电话:24011161、24011351
(三)知识产权贯标补助项目
1.申报主体
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申报条件
2020年以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体系认证并获得认证证书,且取得《知识产权质量评价报告》的企业、高校和科研组织。
3.申报材料(凡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沈阳市知识产权贯标补助项目申报书》;
(2)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申报主体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国家标准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4)认证机构提供的《知识产权质量评价报告》;
(5)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学习平台(https://www.ipmsstudy.org.cn/)学习证明5份以上;
(6)认证(复核)费用发票等票据复印件,票据复印件需加盖财务印章。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不在补助范围。
4.经费支持
按照《沈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沈知发〔2021〕1号)规定给予相应资助。即,对于通过认证的单位按照实际认证(复核)费用予以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5万元。
5.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刘巨澜、孙晶磊(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联系电话:24011351、24011161
(四)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补助项目
1.申报主体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组织、企事业单位。
2.申报条件
2020年以来通过市级备案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的牵头单位。
3.申报材料(凡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沈阳市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补助项目申报书》;
(2)市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批复文件;
(3)开展工作的证明材料(工作总结、培训或路演照片等);
(4)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它材料。
4.经费支持
按照《沈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沈知发〔2021〕1号)规定给予相应资助。即,对通过市级备案的知识产权联盟给予联盟牵头单位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金补助。
5.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刘巨澜、孙晶磊(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联系电话:24011351、24011161
(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项目
1.申报主体
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条件
(1)2020年以来通过知识产权质押实际获得贷款,质押登记及借贷手续完备,并已按期还本、付息;
(2)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出质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一致;借款人和权利人不一致的,两者应当同属一个集团公司,或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3.申报材料(凡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沈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项目申报书》;
(2)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出质的知识产权证书(专利权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4)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材料(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商标质押登记证等);
(5)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借款合同、质押合同、担保合同等);
(6)已偿还本金,支付利息、评估费、担保费等证明材料(贷款收款凭证、银行利息支付凭证、银行划款凭证等);
(7)与项目申报有关的其它材料。
4.经费支持
按照《沈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沈知发〔2021〕1号)规定给予相应资助。即,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助,对贷款企业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评估费、担保费的50%予以补贴,每个单位每年累计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赵尔陆、刘铁军 (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联系电话:24011273 、24011275
(六)知识产权保险补助项目
1.申报主体
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申报条件
(1)2020年以来申报主体与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费,保险手续完备;
(2)投保的知识产权合法有效。
3.申报材料(凡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沈阳市知识产权保险补助项目申报书》;
(2)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涉及专利保费的证明材料(选择性提供);获得国家、省示范(优势)企业,省以上专利奖的相关证明材料(选择性提供)。
(4)申报主体与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
(5)保费缴纳凭证;
(6)投保的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4.经费支持
按照《沈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沈知发〔2021〕1号)规定给予相应资助。即,对获得国家、省示范(优势)企业的专利、省以上专利奖的专利以及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所涉及专利保费给予全额补助,其他专利保费按照保费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资助,每个单位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
5.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刘巨澜、赵尔陆(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联系电话:24011351、24011273
(七)自有专利技术转化为国际(国家)标准
1.申报主体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申报条件
(1)2020年以来将自有专利技术转化为国际、国家标准,并经标准批准机构正式发布的标准。
(2)所涉及专利已被标准发布机构识别。
3.申报材料(凡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沈阳市自有专利技术转化为国际、国家标准补助项目申报书》;
(2)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3)标准所涉及专利技术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4)标准发布机构同意立项的文书;
(5)标准发布机构的发布公告;
(6)标准发布机构批准发布的标准文本(国际标准应提供相关证明及中文文本)。
(7)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经费支持
按照《沈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沈知发〔2021〕1号)规定给予相应资助。即,对将自有专利转化为国际、国家标准的,每项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25万元补助。
5.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徐健、吴志滨 (标准技术管理处)
联系电话:24011297、24011172
三、其他事项
(一)申报方式
申报主体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连同电子版报送至所在地区县(市)知识产权局,经区县(市)知识产权局初审合格后,统一推荐至市知识产权局。电子版材料应包括全部申报材料的pdf格式版和项目申报表的word格式版。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供规范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完整的,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2.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个项目内容在多个政府部门重复申报专项资金。
3.申报主体对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对申报主体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行为的,将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申报程序
1.市知识产权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2.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区县(市)知识产权局申报,经区县(市)知识产权局初审合格后推荐至市知识产权局;
3.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查,社会公示;
4.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履行专项资金审批程序,并拨付资金。
(四)申报时间
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逾期不予接受。
附件:1.沈阳市专利技术转让、许可补助项目申报书
2.沈阳市知识产权快速许可模式补助项目申报书
3.沈阳市知识产权贯标补助项目申报书
4.沈阳市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补助项目申报书
5.沈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项目申报书
6.沈阳市知识产权保险补助项目申报书
7.沈阳市专利与技术标准项目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