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栏目列表
营商政策
【市部门文件】沈阳市财政局转发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支持企业纾困发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7-11


市直各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支持企业纾困发展的通知》(辽财采〔2022〕11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和内控制度,规范保证金收退标准、流程和时限。严禁收取货物和服务项目质量保证金,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收取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等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确定的收取比例。不得无故拖延退付保证金,及时向财政部门上缴不予退还、无人认领的保证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将相关工作纳入对采购人、集采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督评价,对未按照规定收取和退还保证金的行为,依法查处。

二、及时公布中小企业预留份额

各预算单位要加强采购需求管理,梳理确定本单位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并上报主管部门。202281日前,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专栏公开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2022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情况。2023年起,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在年度预算确定后30日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公开上一年度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部门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情况。

三、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

各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批准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及用途。按照年初采购预算中预计采购时间,及时公开采购意向,抓紧安排采购项目实施时间,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原则上列入2022年年初部门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20221031日前开展采购活动;年度预算执行中调整、新增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市政府批准后2个月内开展采购活动。

四、规范单一来源公示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及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对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报财政部门批准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要求,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专业人员具体论证意见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等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五、做好框架协议采购相关问题的衔接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财政部关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规定不再执行。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对涉及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制度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对于《办法》实施前订立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可以继续执行至期限届满。

附件: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支持企业纾困发展的通知

沈阳市财政局

2022711

附件:

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支持企业纾困发展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市不含大连)、沈抚示范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工作部署,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切实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高采购透明度

1.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一是规范编制采购文件。不得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不得违法设定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不得违法限定企业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以其他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二是合理拟订采购合同。不得要求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三是清理违反公平竞争的有 关制度和做法。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清理与公平竞争不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坚决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以及违规设立资格库、备选库、名录库等妨碍公平竞争行为。

2.及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及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辽宁政府采购网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发布应予公开的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全面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各预算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有关要求,全面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准确填写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及分包情况、采购标的物、采购数量、履约期限等内容,帮助企业提前获取采购信息,做好投标响应)准备。未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的,原则上不得开展采购活动。

4.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采购人要严格按照年初批准的政 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计划,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年初部门预算批准的采购预算资金,省直预算单位应于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年度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省直预算单位应于预算资金下达后2个月内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提升政府采购效率,激发市场活力。

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5.推进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结合财政预算一体化建设进程,在全省各地区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实现获取采购文件、参与投标响应、办理电子保函、签订采购合同、办理合同融资、项目资金支付等政府采购活动全流程无纸化,免费提供电子版采购文件,降低企业负担,为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便利化服务。

6.加强保证金管理。对于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要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要求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预算金额的2%,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要按时退还保证金,及时向财政部门上缴不予退还、无人认领的保证金。

7.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一是加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力度。采购人要在采购活动中支持中标企业合同融资。鼓励金融机构丰富金融产品,降低融资利率,减轻企业资金压力。二是增加电子保函服务机构。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吸引更多金融机构入驻电子 保函平台,鼓励降低保函服务费用,提升保函办理效率,为企业提供更多选择。三是推广电子保函应用。在现有投标电子保函基础上增加履约电子保函业务,鼓励企业使用电子保函替代保证金,进一步缓解企业资金占用压力,减轻企业负担。

三、加大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助力中小企业发展

8.及时公布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情况。各预算单位要加强采购需求管理,梳理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情况,确定拟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并上报主管部门。2022年8月1日前,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专栏公开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2022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情况。2023年起,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在年度预算确定后30日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公开上一年度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部门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情况。

9.加大对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自2022年7月1日起,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辽财采〔2021〕153号)规定的8%—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

10.提高工程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等部门,做好政策落实。

11.明确中小企业采购文件条款。规范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在采购文件中注明采购标的物对应的所属行业,方便企业准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扶持政策。

12.保障中小企业合同执行和资金支付。对于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根据项目技术商务要求、采购需求调查情况、市场供给情况、企业资信等因素,鼓励采购人在采购合同中设立不低于30%的预付款,并要如实将采购合同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分包等情况录入辽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支付条件的,应在收到发票后15日内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四、强化政府采购监管,规范采购行为

13.提高政府采购依法行政能力。财政部门要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人员管理,做好执法行为信息公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升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执法满意度。

14.探索创新政府采购监管模式。完善质疑投诉在线办理功能,引导企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线办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提升投诉办理时效,实现企业足不出户即可申诉维权,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

15.强化政府采购当事人评价。一是加强绩效考核工作。采购人要强化主体责任,加强内控建设,转变采购观念,将采购项目由传统的采购过程导向转化为采购结果导向,实现采购绩效目标。二是规范采购代理机构行为。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原则,开展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和代理机构执业情况评价,提升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水平。三是开展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对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利用大数据综合分析评价情况,作为管理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重要依据。

16.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查处采购活动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违法违规问题;坚决打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围标、串标、无故弃标、不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改变行业法定交易规则以及介入主管部门法定监管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在政府采购网及其他指定媒体公布违法违规处罚信息,加大案件查处曝光力度,营造公平法治的政府采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