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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沈阳市财政局关于沈阳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总体方案(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1-12


一、政策背景

为推进沈阳市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深入开展,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发挥信用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应用,更好激发市场活力,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以加强沈阳市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为主线,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履职行为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机制,推进政府采购信用平台建设,探索政府采购信用记录应用,全面提高政府采购领域诚实守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三、工作目标

在沈阳市范围内形成以“一个”沈阳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方案为引领,“四个”政府采购当事人信用管理方案为支撑的“1+4”沈阳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体系。通过信用管理约束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形成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全方位闭环信用管理的新型政府采购监管方式。

四、重点任务

1.组织开展采购人绩效考核。制定采购人绩效考核办法,设立内部控制管理、采购效率与效益、采购公平与监督、发挥政策功能、信息公开透明、信用评级履职和其他加分项等七大类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通过对考核指标的量化分数,结合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2.组织开展供应商信用管理。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方案,对供应商的不良行为和履约行为进行记录,信用管理记录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公示。

3.组织开展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制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方案,建立日常评价与监督评价相结合的评价体系。

4.组织开展代理机构考核评价。制定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信用监督管理方案,实行代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和年终监督评价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代理机构考核管理结果将适时公示,采购人可根据考核结果自主选取诚信执业、高质量执业的代理机构。

五、保障措施

1.提高思想认识。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行动,是推进沈阳市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内容。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工作。切实按照方案具体职责分工,做好评价工作。

2.加强统筹协调。市财政局应健全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各方主体协调机制,对于政府采购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不按要求履行评价职责的,给予相应的扣分处理。做好与信用平台、辽宁省政府采购电子平台等电子平台的衔接,确保相关信用评价结果依法、适时公开。各责任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的记录、收集、汇总工作。

3.强化结果应用。做好市本级政府采购信用保函的推广工作,加大对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快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并行制度,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环境。

4.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公开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规范性文件,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可进行下载查看,便于参与沈阳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主体熟悉掌握政策,提高依法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