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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沈阳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03-18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现将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辽财采函〔20223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高度重视保证金管理工作

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相关要求,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按照《通知》要求,做好保证金管理及清理清退工作。要规范保证金收退流程,不得无故拖延退付保证金,及时上缴不予退还、无人认领的保证金。要进一步规范质量保证金管理,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有关规定,严禁收取货物和服务项目质量保证金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工程类项目质量保证金收取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等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确定的收取比例。

二、严格执行保证金减免政策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法规制度及《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沈财采〔2022141号)要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和采购包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和采购包鼓励采购单位免收履约保证金,应支持中小企业使用信用担保手段提供投标(响应)保证和履约保证。对于参与市本级采购项目的信用良好企业纳入沈阳市信用保函试点范围,享受免费政府采购信用保函。

三、做好保证金清理清退

1.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清理清退。市本级各采购人负责组织各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的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情况开展自查自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于617日前将未按规定收取的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退还相关供应商,并将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1)报送市财政局对口处室。对按规定不予退还和确实无法退还的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应按照《通知》要求和规定程序及时进行处理。如不存在清理相关情况,请报送空表。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组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做好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清理清退及自查自纠工作,并于617日前将自查自纠表报送市财政局。

2.质量保证金清理清退。市本级各采购人针对国务院督导组检查发现的部分行政事业单位采购项目合同存在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或从项目款项中预留质量保证金问题(问题清单请联系财政对口处室获取),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清理整改,清理范围包括但不局限于问题清单中所列单位和项目,对于发现的违规收取的质量保证金,请一并核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620日前报市财政局对口处室备案。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参照市本级要求,组织实施清理整改工作。

四、加强对保证金收退的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的日常监管,将相关工作纳入对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监督评价范围,促进各单位建立保证金管理的长效机制,对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收取和退还保证金的行为,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