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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强调落实绿色采购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1-12

总体要求

落实党中央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精神,大力推动节能减排,完善绿色低碳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对绿色低碳产品的采购力度,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一、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要求,我市严格执行《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包括50大类,92细类品目及其相关标准;节能产品品目清单包括18大类,43细类品目及其相关标准。

二、严格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市场监管总局信息发布平台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查询链接查询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相关情况。

三、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

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四、加强绿色采购绩效考核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绿色采购的重要政治意义,在政府采购工作中要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严格执行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规定。市财政局将对各单位节能、环保采购情况进行政府采购绩效考核,确保绿色采购政策行之有效。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强化对绿色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及时监督政府绿色采购实际执行情况,切实有效地开展绿色采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