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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市本级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1-12

  总体要求

  为规范政府采购投诉行为,提高投诉处理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沈阳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沈阳市市本级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调解原则

  按照合法合规、诚实信用、高效便捷、注重效果的原则,在处理各项投诉案件时,探索建立先调解、后决定,调解与决定并行的模式,高效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有效化解政府采购纠纷,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二、调解范围

  有下列情形的投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一)投诉人对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清楚、理解存在偏差,对政府采购程序不了解等。

  (二)投诉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存在异议,但事实依据不充分。

  (三)财政部门已经受理的投诉案件,但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

  (四)当事人各方有明确的调解意向。

  (五)其他可以进行调解的投诉。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案件不适合进行调解。

  三、调解人员

  政府采购投诉调解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可以安排本部门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组成调解小组,负责投诉调解工作,也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检测机构等专业机构与财政部门一起参与调解工作。财政部门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均认可的其他人员协助调解。

  四、调解方式

  对适用调解的投诉案件,调解小组可以组织召开案件协商会,充分听取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意见,通过沟通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小组也可以分别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沟通协商,对投诉人的合法诉求,督促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立行立改。对投诉人不合法的要求,加强解释沟通,并向投诉人释明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化解投诉人疑虑,争取达成调解意愿。

  五、调解程序

  (一)未正式受理的投诉案件。调解成功的,投诉人撤回投诉书。投诉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 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规定审查受理。

  (二)已受理的投诉案件。调解成功的,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书,财政部门终止投诉处理。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处理。

  (三)有需要终止调解情形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调解。

  六、法律责任

  投诉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和其他当事人有违法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在投诉调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均应予以保密。投诉调解工作不向各方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本制度由沈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21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