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栏目列表
营商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沈阳市财政局转发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1-12

政策依据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财采〔2020〕148 号)

《沈阳市财政局转发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沈财采〔2021〕104 号)

一、实施步骤

2021年4月1日起市本级及各区、县(市)预算单位试行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各预算单位应当按本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2021年10月1日起各级预算单位正式实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二、采购意向公开内容

(一)公开主体和渠道

公开主体

预算单位负责公开采购意向。

公开渠道

采购意向统一在辽宁政府采购网(www.ccgp-liaoning.gov.cn)  采购意向专区予以公开。各预算单位有条件的可在其所属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本单位的采购意向。

(二)公开范围

除实施电商直购、定点采购等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按项目实施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不含涉密项目)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三)公开内容

采购意向公开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具体格式详见附件)。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情况包括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贫困地区农副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四)公开依据

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

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

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以同级政府批准的预算为依据。

(五)公开时间

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提升采购绩效、防范抑制腐败。

(二)明确责任主体

预算单位是采购意向公开的责任主体,应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加强统筹协调

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安排部署,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的督促和指导。

(四)加强监督指导

未公开采购意向的采购项目,不得开展后续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