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规范市直各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质效,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沈阳市财政局制定了《沈阳市市本级政府采购采购人绩效考核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财政局
2022年6月10日
沈阳市市本级政府采购采购人绩效考核工作方案(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市直各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质效,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政府采购采购人绩效考核是指运用一定的考核指标、标准和方法,在财政年度内对市直各采购人开展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政府采购采购人绩效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实施绩效考核的主体,负责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绩效考核工作以及确定绩效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五条市直各主管预算单位应按照绩效考核指标和要求,汇总上报所属单位绩效考核自查指标情况。
第二章绩效考核内容及方法
第六条政府采购绩效指标按照政府采购业务环节设定,主要包括:
(一)内部控制管理
(二)采购效率与效益
(三)采购公平与监督
(四)发挥政策功能
(五)信息公开透明
(六)信用评价履职
(七)其他加分项
第七条政府采购采购人绩效考核实行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量考核通过绩效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对经过量化的考核指标自动打分;定性考核是由各预算单位自查,并由主管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结合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确定。
考核指标的基础数据来源于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市财政局将根据全市经济发展、预算支出绩效目标、政府采购项目执行等情况,适时调整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章绩效考核结果使用
第九条市财政局每年定期公布市直各采购人绩效考核结果,评价结果较好的,予以表扬;评价结果较差的,予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条市直各采购人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规定时限向市财政局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同时,应当根据绩效评价情况不断改进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高效、规范进行。
第十一条考核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由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查处,并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绩效考核工作是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考核结果纳入市直采购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政府采购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XXX年度沈阳市市本级政府采购采购人绩效考核指标
附件:XXX年度沈阳市市本级政府采购采购人绩效考核指标.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