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关于修订辽宁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7-20
各区、县(市)财政局、医保(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按照工作安排,现将《关于修订<辽宁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22〕125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已列入省“三保”保障清单,各区、县(市)要按照相关要求,坚持“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确保国家、省制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落实到位,切实兜牢区县“三保”底线。
2.市财政局每年将会同市医保局按照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确定的资金分担比例分劈市及以下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分担任务,各区、县(市)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足额上缴应承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
3.区、县(市)财政补助资金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的,省以上财政在次年结算时扣减的补助资金由相关区、县(市)财政负责补齐。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工作不力的区、县(市)进行追责问责。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