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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2-21

局内各处(室):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辽财法规〔202221号)下发给你们,请根据我局权责清单认真遵照执行。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并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我局以往相关规定与此不符的以此为准。

沈阳市财政局

2023221

附件:辽宁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xlsx


文件链接:政策解读: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文件链接:图解: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