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部门,市属企业,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
现将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辽财资函〔2023〕10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以下简称“月报”)编报范围为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含一级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已通过全国国有文化企业监管系统报送月报的文化企业,不需再按照本通知要求报送。
2.市直有关部门,市属企业,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以下简称“报送单位”)应于次月4日前,通过省财政厅统一报表平台(联通网络平台:://218.60.149.43:9900/;移动网络平台:://221.180.204.43:9900/)完成月报报表(包括封面、主要指标表、生产经营重点指标表)报送。同时报送加盖公章的《2023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指标数据核对表》、《2023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审核记录表》和《国有企业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反映企业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异动指标解释等信息)。不适用网络报送方式的单位(企业)可使用离线客户端完成信息采集和报送。
3.请各报送单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内部责任部门和人员分工,安排专人负责编报。切实履行数据审核监督责任,严格遵守报送时限要求,确保数据全面、真实、准确。同时加强数据应用,总结当月本单位国有企业经济运行基本情况、主要指标变动原因及企业运行中出现的新特点、新问题,形成国有企业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市财政局将适时对2023年月报工作进行总结通报。
4.请各报送单位基于国有企业名录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面纳入编报范围。因新设、重组、、破产、注销、财务或股权关系变更等重大事项导致编报范围发生变动时,报送单位应及时调整更新报送口径,在附报材料中说明相关情况。
联系人:李晶莹;联系电话:22823910。
沈阳市财政局
2023年2月24日
附件: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