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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所转发的关于做好2023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2-24

市直有关部门,市属企业,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

  现将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辽财资函〔202310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以下简称月报)编报范围为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含一级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已通过全国国有文化企业监管系统报送月报的文化企业,不需再按照本通知要求报送。

  2.市直有关部门,市属企业,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以下简称报送单位)应于次月4日前,通过省财政厅统一报表平台(联通网络平台:://218.60.149.43:9900/;移动网络平台:://221.180.204.43:9900/)完成月报报表(包括封面、主要指标表、生产经营重点指标表)报送。同时报送加盖公章的《2023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指标数据核对表》、《2023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审核记录表》和《国有企业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反映企业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异动指标解释等信息)。不适用网络报送方式的单位(企业)可使用离线客户端完成信息采集和报送。

  3.请各报送单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内部责任部门和人员分工,安排专人负责编报。切实履行数据审核监督责任,严格遵守报送时限要求,确保数据全面、真实、准确。同时加强数据应用,总结当月本单位国有企业经济运行基本情况、主要指标变动原因及企业运行中出现的新特点、新问题,形成国有企业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市财政局将适时对2023年月报工作进行总结通报。

  4.请各报送单位基于国有企业名录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面纳入编报范围。因新设、重组、、破产、注销、财务或股权关系变更等重大事项导致编报范围发生变动时,报送单位应及时调整更新报送口径,在附报材料中说明相关情况。

联系人:李晶莹;联系电话:22823910

  

    沈阳市财政局

    2023224

附件: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pdf


文件链接:政策解读:沈阳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所转发的关于做好2023年度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

文件链接:图解:沈阳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所转发的关于做好2023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