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部门,市属企业,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
现将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辽财资〔2023〕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编报范围
(一)全市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含一级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均应按省财政厅规定的决算报表统一格式编制并报送2022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以下简称《决算报告》)。已通过全国国有文化企业监管系统报送数据的文化企业,不需再按照本通知要求报送。
(二)《决算报告》的基本填报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
(三)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本级报表外,还应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汇总(合并)单位应全级次上报纳入汇总(合并)范围的企业。
二、报送内容
(一)市直有关部门报送内容
1.封面、2022年度汇总的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按以上顺序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本单位印章。
2.汇总和全部单户企业电子数据,部门所属三级以上企业(含三级)和三级以下重要企业的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文档,部门所属一级企业由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电子文档(正式件扫描成PDF版本)。
(二)市属企业报送内容
1.封面、2022年度汇总的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按以上顺序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本企业印章。
2.合并和全部单户企业电子数据,合并及企业集团所属三级以上子企业(含三级)和三级以下重要子企业的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文档、由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电子文档(正式件扫描成PDF版本)。
(三)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报送内容
1.封面、2022年度汇总的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按以上顺序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本单位印章。
2.汇总和全部单户企业电子数据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文档。
三、报送方式及时间
请市直有关部门、市属企业、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各单位)于2023年3月24日前完成2022年度《决算报告》工作。各单位分别审核汇总所属企业决算材料。《决算报告》纸质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其中财务会计决算报表金额以“万元”为单位印制。电子数据通过省财政厅统一报表平台(联通网络平台:://218.60.149.43:9900/;移动网络平台:://221.180.204.43:9900/)实行网络报送,系统操作手册可在平台首页下载;不适用网络报送方式的企业(单位)和集体企业电子数据通过单机版软件报送,软件可在财政部网站资产管理司频道下载。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单位在收到通知后,尽快将通知转发所属企业或本地区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决算报表统一格式和要求布置决算工作,并按时组织完成决算编报和汇总报送工作。市财政局将对各单位《决算报告》工作进行总结通报。
(二)请各单位明确单位内部牵头部门和人员分工,安排专人负责汇总报送,加强对所属企业财务信息的审核,按照“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对数据造假等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三)请各单位扎实做好《决算报告》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报的衔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兴办企业情况的,其报送的所属的一级企业(直接投资或管理的企业)决算数据,应与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报对外投资情况表数据保持衔接。
联系人:李晶莹,联系电话:22823910。
沈阳市财政局
2023年2月24日
附件: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