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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3年修订)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2-28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综规〔20209)、《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31号)有关要求,参照《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辽财综〔2022227),结合沈阳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沈阳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现就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进行通知。

二、具体要求

1.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应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范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行为,避免出现一方面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又存在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的现象。

2.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3.市直各部门要根据《目录》并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对部门现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修订,于2023 3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对口处室备案,并在本单位门户网公开后执行。

4.为便于统计分析,部门目录一二三级目录均保留市目录中目录代码与目录名称的对应关系,剔除市目录不相关事项后,部门目录中相关代码不递补,调整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严禁将管理办法规定的六项禁止性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范围。

附件链接:沈阳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3年修订)

附件:沈阳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3年修订版) .xlsx


文件链接:政策解读: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3年修订)的通知

文件链接:图解: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3年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