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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所转发的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01-11

市机关事务局,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国资局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现将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辽财资〔2024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1.我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报的编制范围、编报内容等均按照财资〔2023130 号文件执行。

2.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报组织编制工作,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国资局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报组织编制工作。

3.报送时间。请市机关事务局和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国资局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务必于2024315日前,以正式文件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报表汇总表、填报说明及分析报告。同时均须报送纸质材料电子版,以及所有独立核算单位单户表和汇总表电子版。涉密单位报送汇总表。

4.工作要求。资产年报是行政事业单位年度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的综合反映,是落实各级政府每年向各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情况的重要基础。一是各单位要积极行动,高度重视资产年报工作,明确牵头部门和人员分工,安排专人负责报送。二是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制度及会计准则,做好资产清查盘点、入账核算。资产年报填报数据需经过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确认核实,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提升公共基础设施类资产数据填报质量,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计数据的比对分析,确保公共基础设施类资产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要加大数据审核力度,建立健全资产年报与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企业决算报告、部门决算的数据对比、审核机制,保障同口径数据的衔接和一致性。资产年报中被投资单位名称与国有企业名录应保持一致。加强对公共基础设施类资产数据的审核,与行业主管部门统计数据比对不一致的要注明原因。三是资产分析报告按照财政部通知所附的报告提纲撰写,内容要全面,结构要规范。加强对数据的分析和利用,用数据支撑观点、反映成效。全面、系统、深入总结五年来,特别是2023年本地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保障单位履职和促进事业发展情况,以及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思路等。还要重点报告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公共基础设施类资产统计数据、管理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等内容。四是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高度重视上报资产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按照“谁产生,谁定密”的原则,由报送主体确定所报送信息是否涉密。涉密资产数据不得纳入非涉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凡单位认定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涉密的信息,应当通过光盘等介质进行离线报送,并准确标注报送介质的密级。

5.市机关事务局,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国资局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报表编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资产处联系。

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24-22873789

沈阳市财政局

202411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辽财资〔2024〕10号.pdf


文件链接:政策解读:沈阳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所转发的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

文件链接:图解:沈阳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所转发的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