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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02-19

各区、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农规〔202321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以上粮油生产保障、农业产业发展、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耕地建设与利用等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制定了《沈阳市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沈阳市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沈阳市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沈阳市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沈阳市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4219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增强粮油生产保障能力,根据《辽宁省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辽财农规〔202321)规定,结合我市粮油生产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是指省以上财政下达和市本级预算安排用于促进粮食和油料等重点作物生产、优化种植结构、提高产出效益等方面的农业转移支付资金。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实施期限至  2027 ,期满后,根据上级评估结果和省要求再作调整。

第四条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编制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年度预算,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区、县(市)(以下简称区县)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编制和审核粮油生产保障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指导、推动区县做好任务实施工作,开展任务完成情况监督。按规定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指导区县做好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工作。

区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粮油生产保障相关规划及实施方案等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验收及总结等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本地区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

区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小麦“一喷三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在小麦生长期使用杀虫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叶面肥、微肥等混配剂喷雾,促进小麦稳产增产。

()集中育秧等稻油生产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集中育秧()设施建设、稻油生产发展等方面。

()扩种油菜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油菜生产等方面。

()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支出。主要用于对承担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试点任务的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给予适当补助。

()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实施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行动等方面。

()粮油生产保障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粮油生产保障其他重点工作等。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粮油生产保障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七条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全市粮油生产发展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市委、市政府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等,可根据需要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九条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区县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第十条因素法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农作物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任务面积等。

项目法分配,主要根据资金规模及各区县申报推荐数量,采取市级审核、评审等确定分配额度。实行项目管理或承担相关试点任务的项目,需结合项目实际,经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专家评审、市级复核、结果公示等程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或地点,根据市级明确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市农业农村局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年度预算申请,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有关规定以及全市粮油生产发展规划等,

将资金纳入市本级预算安排。省财政下达的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省农业农村部门下达的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确保市财政局在规定时限内下达资金指标。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直达标识确定、数据挂接等工作。

第十二条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根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区县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市以上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区县政策任务。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和省市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市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重复申请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下达预算、分配和使用资金。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完成情况,凭合法有效材料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履行资金拨付有关程序后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区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转发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沈财农〔2020242 )、《沈阳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沈财绩〔2019507 )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预算执行结束后,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按程序汇总审核形成整体绩效自评结果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区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自觉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各级审计部门监督检查,按要求及时提供检查所需材料。市将根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年度工作任务和区域绩效目标,加强资金预算执行监管,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细则中未尽事宜,按照市另行下发的项目实施方案执行。各区县应参照本细则,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转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沈财农〔2020242号)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关于印发沈阳市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沈财农〔2022453)同时废止。

沈阳市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辽宁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辽财农规〔202321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是指省以上财政下达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巩固提升农业产业发展基础、推动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等方面的农业转移支付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期满后,根据上级评估结果和省要求再作调整。

第四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年度预算编制,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资金,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区、县()(以下简称区县)做好预算执行和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编制和审核农业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根据上级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指导、推动区县做好任务实施工作,开展任务完成情况监督。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指导区县做好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工作。

区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农业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及实施方案等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验收及总结等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本地区任务分解和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区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与应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农机应急作业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开展报废更新等方面。

(二)种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开展农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及精准鉴定评价,核心育种场、种公畜站等开展种畜禽和奶牛生产性能测定等种业基础性工作,种业基地建设,种业企业发展,品种选育与推广,种子质量检测能力提升等方面。

(三)良种良法技术推广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重要战略农产品先进适用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应用等方面。

(四)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

(五)畜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提升畜禽养殖、奶业等畜牧产业生产发展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开展饲草料供给、畜禽良种繁育等方面。

(六)渔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建设设施渔业、渔业绿色循环发展和水产优势品种引进等方面。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绿色有机及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等方面。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的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设施农业、农村电子商务等上级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农业产业发展其他重点工作等。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半农半牧、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七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按支出方向,结合项目实际,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两种分配方式。

第九条  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区县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第十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一)因素法分配

1.基础因素,包括畜禽饲养规模、设施农业建设规模、主要农产品产量、水产养殖产量和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渔船船数和功率数等。

2.任务因素,包括任务实施数量及市委、市政府明确的事项,可视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工作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3.地区客观因素,包括地区财力状况、自然条件和农业资源状况等。

4.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资金整合、项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

(二)项目法分配

实行项目管理或承担相关试点任务的项目,需结合项目实际,经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专家评审、市级复核、结果公示等程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或地点,根据市级明确的标准给予补助。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产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或据实结算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补助方式测算分配。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年度预算申请,按照预算编制有关规定,将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纳入市本级预算安排,并严格执行预算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中央、省财政下达的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及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确保市财政局在规定时限内下达资金指标。

第十二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直达标识确定、数据挂接等工作。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根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区县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市以上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区县政策任务。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和省市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重复申请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下达预算、分配和使用资金。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完成情况,凭合法有效材料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履行资金拨付有关程序后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转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沈财农〔2020242号)、《沈阳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沈财绩〔2019507)等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

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预算执行结束后,区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按程序汇总审核形成整体绩效自评结果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区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自觉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各级审计部门监督检查,按要求及时提供检查所需材料。市将根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年度工作任务和区域绩效目标,加强资金预算执行监管,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细则中未尽事宜,按照市另行下发的项目实施方案执行。各区县应参照本细则,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转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沈财农〔〔2020242号)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关于印发沈阳市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沈财农〔2022453)同时废止。

沈阳市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辽宁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辽财农规〔202321 号)规定,结合我市农业经营主体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是指省以上财政下达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提升、技术推广和人才培育等方面的农业转移支付资金。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实施期限至  2027 年,期满后,根据上级评估结果和省要求再作调整。

第四条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年度预算,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区、县(市)(以下简称区县)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编制和审核农业经营主体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指导、推动区县做好任务实施工作,开展任务完成情况监督。按规定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指导区县做好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工作。

区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经营主体相关规划及实施方案等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验收及总结等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本地区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区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生态低碳农业,加强品牌营销和指导服务等方面。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服务专业户、农业服务类企业、供销合作社等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三)高素质农民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种养加能手技能培训、农村创新创业者培养、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发展带头人培育,以及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队伍培育等方面。

(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示范推广重大引领性技术和农业主推技术,实施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以及农技推广特聘计划等方面。

(五)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其他重点工作等。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半农半牧、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销合作社,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七条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担保补助、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全市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市委、市政府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第九条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区县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第十条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

()基础因素,主要包括农作物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农林牧渔业产值、各地资金需求量等。

()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等。

第十一条市农业农村局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年度预算申请,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有关规定以及全市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规划等,将资金纳入市本级预算安排,并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省以上财政下达的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确保市财政局在规定时限内下达资金指标。

第十二条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区县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市以上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区县政策任务。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省、市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市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重复申请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下达预算、分配和使用资金。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完成情况,凭合法有效材料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履行资金拨付有关程序后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沈财农〔2020242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沈阳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沈财绩〔2019507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

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预算执行结束后,区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按程序汇总审核形成整体绩效自评结果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区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自觉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检查,按要求及时提供检查所需材料。市将根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年度工作任务和区域绩效目标,加强资金预算执行监管,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细则中未尽事宜,按照市另行下发的项目实施方案执行。各区县应参照本细则,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转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沈财农〔2020242号)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关于印发沈阳市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沈财农〔2022453)同时废止。

沈阳市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根据《辽宁省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辽财农规〔20232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是指省以上财政下达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业资源养护利用、农业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农业转移支付资金。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期满后,根据上级评估结果和省要求再作调整。

第四条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年度预算,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区、县()(以下简称区县)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编制和审核农业生态资源保护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根据上级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指导、推动区县做好任务实施工作,开展任务完成情况监督。按规定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指导区县做好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工作。

区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生态资源保护相关规划及实施方案等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验收及总结等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本地区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

区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推广地膜高效科学覆盖技术,提高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水平,健全高效回收利用体系,构建废旧地膜污染治理长效机制等方面。

(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秸秆“五化”即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基料化的综合利用,推广可持续产业发展模式和高效利用机制,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三)渔业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渔业增殖放流等方面。

(四)农业投入品检测处置。主要用于农业产地环境监测,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环境影响检测,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等。

(五)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处理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以畜禽粪便为原料的有机肥生产,养殖场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设备建设等。

(六)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支出。主要用于受污染耕地分类管理评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综合调控等。

(七)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其他重点工作等。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半农半牧、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七条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全市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市委、市政府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第九条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区县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第十条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

()基础因素,主要包括耕地面积、水生生物保护区面积、秸秆利用资源量、农业废弃物资源量、有机肥生产量、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设备投资额等。

()任务因素,主要根据资金规模及各地申报推荐数量,采取区县申报、市级审核评审等方式,确定分配额度。

第十一条市农业农村局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年度预算申请,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有关规定以及全市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规划等,将资金纳入市本级预算安排,并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本细则等规定,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确保市财政局在规定时限内下达资金指标。

第十二条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根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区县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市以上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区县政策任务。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和省市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要严格审核,不得重复申请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下达预算、分配和使用资金。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完成情况,凭合法有效材料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履行资金拨付有关程序后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区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转发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沈财农〔2020242号)、《沈阳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沈财绩〔2019507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资金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

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预算执行结束后,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按程序汇总审核形成整体绩效自评结果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区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自觉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各级审计部门监督检查,按要求及时提供检查所需材料。市将根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的年度工作任务和区域绩效目标,加强资金预算执行监管,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细则中未尽事宜,按照市另行下发的项目实施方案执行。各区县应参照本细则,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转发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沈财农〔2020242号)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沈阳市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沈财农〔2022453)同时废止。

沈阳市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决策部署,根据《辽宁省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辽财农规〔20232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省以上财政下达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农业转移支付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期满后,根据上级评估结果和省要求再作调整。

第四条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区、县(市)(以下简称“区县”)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编制和审核耕地建设与利用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根据上级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指导、推动区县做好任务实施工作,开展任务完成情况监督。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指导区县做好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工作。

区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耕地建设与利用相关规划及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研究提出本地区任务分解方案和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区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第五条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折股量化等方式,支持和引导个人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承担相关任务或筹资投劳参与相关项目建设。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主要用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对非农征()用耕地、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以及辅助设施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市级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成片”标准)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机动地、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工作。

()黑土地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保护性耕作、农机深松等黑土地用养结合综合性农机农艺措施。

()耕地轮作休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耕地轮作休耕试点等工作。

()耕地质量提升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退化耕地和生产障碍耕地治理、土壤普查、化肥减量增效示范等工作。

()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

第七条县级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可以从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中列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必需的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费用。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超过15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上述费用累计列支额度不得超过该项目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6%,不足部分由县级自筹资金解决。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等和耕地建设与利用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

第八条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并可根据粮食产量、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对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特定事项、试点任务或据实结算的任务等,实行定额补助方式测算分配。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根据基期规模(90%)、基础资源(10%)等因素测算。其中,基期规模因素包括基期年度资金规模、上年补贴面积(以承包土地合同面积或确权面积等确定的耕地面积为依据),基础资源因素包括粮食产量等,并可根据各地资金结余等情况进行调节。

()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资金按照各区县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包括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任务、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等)等因素测算分配,可根据粮食产量、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状况、上一年度资金执行及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县资金投入力度大、任务完成质量高、建后管护效果好、社会融资效果好的地区,通过定额补助给予激励,激励资金全部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区县财政部门在市以上财政补助的基础上,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并合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

()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支出。通过定额补助支持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工作。

()黑土地保护支出。根据政策任务因素测算,包括黑土地面积、新型经营主体规模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保护性耕作面积、深松深翻面积、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县数量及面积等,并可根据预算执行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

()耕地轮作休耕支出。根据耕地轮作休耕任务面积以及承担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特定试点任务,实行定额补助。

()耕地质量提升支出。根据政策任务因素测算,包括样品采集调查数量、田间试验数量、农户调查数量、技术推广面积、示范区面积等。

()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支出。根据重点任务具体情况测算。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九条市农业农村局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年度预算申请,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有关规定以及全市耕地建设与利用发展规划等,将资金纳入市本级预算安排。省以上下达的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本细则等规定,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确保市财政局在规定时限内下达资金指标。列入中央财政直达资金管理范围的资金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备案上报等程序。

第十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按要求设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绩效目标提交市财政局,并按要求下达区县。

第十一条区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在安排本级相关资金时,加强与市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

  

第五章  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区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内部控制,依法合规使用管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

第十四条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完成情况,凭合法有效材料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履行资金拨付有关程序后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区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将高标准农田用于粮食生产情况作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的重要绩效目标。具体绩效管理工作要求按照《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转发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沈财农〔2020242 )、《沈阳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沈财绩〔2019507 )执行。

第十六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核实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耕地建设与利用任务完成情况,为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项目,区县农业农村部门不得申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一是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二是政策已到期;三是已从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市以上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省、市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细则中未尽事宜,按照市另行下发的项目实施方案执行。各区县应参照本细则,制定适合本地区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转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沈财农〔2020242号)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关于印发沈阳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沈财农〔2020230号)同时废止。


文件链接:政策解读: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链接:图解: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