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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落实财政部文件要求 取消国家文物资金市级审批的 建议(第454号)的答复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08-05

                                                                 [同意公开]

 

 

 

 

 

沈阳市财政

 

沈财建议〔2020〕5号

  

                                     签发人:陈  青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落实财政部文件要求

取消国家文物资金市级审批的

建议(第454号)的答复

 

姜秀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财政部文件要求取消国家文物资金市级审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9年,财政部印发了《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明确“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要求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我市设立专门机构、安排专业审核人员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核定、预算单价套用定额标准是否恰当、各项取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核定,并充分尊重项目单位设计方案,积极与设计单位进行对接,确保了全市各项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提高了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2018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出台了《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文〔2018〕178号),要求“国家文物局负责组织重点项目预算评审,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一般项目预算评审。项目预算评审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根据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保护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对于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提交的项目预算评审意见,由委托方进行复核,并将复核通过的项目预算评审控制数纳入项目库”。

鉴于国家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将在2020年起,对于中央和省补助的文物保护项目,取消市财政预(结)决算评审,建设单位直接按省文化行政部门评审结果执行。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承办处室:教科文处

联系人:胡啸宇

联系电话:22824872

 

 

 

沈阳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