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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制定物业市场政府采购规范文本的建议(第763号)的答复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9-03-01


 

李尚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物业市场政府采购规范文本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一直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有关规定,对于各部门预留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可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可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综上,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们愿积极采纳,并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对政府采购各项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更加注重对区县的指导。同时也希望各界人士共同努力,一同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更好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承办处室:采购监管处

联系人:苏琛、周启涛

联系电话:22873958

 

 

 

沈阳市财政局

2019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