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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改进政府采购法律服务项目要求的建议(第0123号)的答复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4-24


(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

曹远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进政府采购法律服务项目要求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保证公平竞争、提高政府采购质效,各级财政部门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财政部于2021年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要求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并对采购需求管理负主体责任;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研,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采购方式、评审方法的选择应当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

各级财政部门对采购需求管理也尤为重视,制发负面清单,详细列明采购人开展采购活动过程中的禁止行为,持续强化监管。省财政厅于2021年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我局于2020年制发《沈阳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均着重强调采购人要加强采购需求管理,不得设置供应商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另外,我局为进一步加强监管,已将采购需求管理纳入采购人绩效考核。

关于改进政府采购法律服务项目要求的建议,我局将积极采纳,下一步,将进一步督促采购人从项目特点出发,合理开展需求调研、制定采购需求、设计评标标准及评标方法,杜绝出现采购文件中设置供应商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的问题,改进政府采购法律服务项目要求,促进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进行公平竞争,使各预算单位能够以预期价格获得最优的法律服务。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承办处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人:李孟泽

联系电话:22873958

沈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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