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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16年沈阳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6-08-08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物价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及直属机构:

为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征收,便于社会监督,有效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编制了《2016年沈阳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2016年沈阳市本级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公布目录清单的依据

本目录清单所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全部为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依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保留了未变动的项目,删除了国家、省明令取消及停止征收的项目,同时明确了项目的收费标准依据、范围、执收单位及主管部门等内容。

目录清单的管理

沈阳市财政局是目录清单的主管部门,负责目录清单的编制、发布和政策解释。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物价局)是收费标准的主管部门。各执收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目录清单内项目的日常监管。

按照国家和省目录清单之外无收费的原则,各执收单位必须按照本目录清单规定的项目和收费文件依据进行依法征收。凡本目录清单之外的项目一律不得向社会征收。

、执收单位的权利与责任

1.执收单位有权依法行使具体的征收行为,有权依法对拒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催缴。

2.执收单位在执行中如遇国家、省新出台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应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收费。对没有编入目录清单的项目须出示合法的依据,否则视为乱收费。

3.执收单位有责任对所涉及的收费政策向缴费人进行解释。

4.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减收、缓收及免收。减收、缓收及免收应根据有关规定严格按程序进行。

、缴纳人的权利与义务

1.缴纳人有权拒绝违规收费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2.缴纳人有权要求收费单位公开并解释收费政策。

3.缴纳人有义务缴纳国家规定的合法收费。

、监督投诉

对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缴纳人可以向财政、物价部门反映乱收费等行为。财政部门咨询电话:22827163;物价部门举报电话:12358。

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咨询电话:22827163。

、其它事项

1.本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国家和省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各单位在工作中若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需随时向财政部门反馈或申报,以便按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2. 目录清单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执行。

 

附件:1.2016年沈阳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2016年沈阳市本级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物价局

2016331

 

 

 

 

 

 

 

 

 

 

 

 

 

 

 

 

 

 

 

 

 

 

沈阳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印发

 

附件1

2016年沈阳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主管部门

项目号

收费项目

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立项级次

公安局

1

外国人证件费

缴入国库

发改价格〔2004〕2230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公通字〔2000〕99号,辽价发〔1992〕203号

中央

(1)居留许可

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辽财综〔2004〕543号,辽价发〔2004〕140号。按财综〔2004〕60号文件规定,中央和地方按20:80分成

(2)永久居留申请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辽财综〔2004〕542号,辽价发〔2004〕96号。按财综〔2004〕32号和辽财综〔2004〕542号文件规定,中央、省、市按40:20:40分成

(3)永久居留证

同上

2

外国人签证费

缴入国库

计价格〔2003〕392号,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公通字〔2000〕99号,辽价发〔1992〕203号,辽价发〔2003〕71号

中央

3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缴入国库

发改价格〔2013〕1494号,价费字〔1992〕240号,价费字〔1993〕164号,财预字〔1994〕37号,公通字〔2000〕99号,辽价发〔1992〕203号。按公通字〔2000〕99号文件规定,证件收费中央和地方实行5:5分成

中央

(1)因私护照

 

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格〔2000〕293号,辽价发〔2013〕64号,辽价发〔2000〕52号,辽财预字〔2001〕16号,辽财综〔2005〕164号,辽价发〔2013〕64号。按辽财预字〔2001〕16号和辽财综〔2005〕164号文件规定,中央、省、市实行5:4:1比例分成。

(2)出入境通行证

 

价费字〔1993〕164号,财综〔2008〕9号

(3)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05〕77号,辽价发〔2005〕13号,辽公境〔2004〕131号,辽公综〔2006〕181号,中央、省、市按5:2:3分成

(4)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计价格〔2001〕1835号发改价格〔2011〕1389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财综〔2005〕58号,发改价格〔2005〕l460号,辽价发〔2001〕144号。按财综〔2005〕58文件规定,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成管理,即:一次有效往来大陆签注、口岸一次有效往来大陆签注收入均作为地方收入;一年以内(含一年)多次有效往来大陆签注收费中央地方五五分成,每件中央分成50元;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含三年)和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含五年)居留签注收费每件中央分成100元,其余作为地方收入

(5)台湾同胞定居证

 

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 

(6)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计价格〔2001〕1835号,辽价发〔2001〕144号,中央和地方5:5分成

4

户口簿工本费(仅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缴入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辽价发〔2005〕66号,辽价发〔1992〕203号,辽价发〔1998〕13号,财综〔2012〕97号

中央

5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缴入国库

《居民身份证法》,发改价格〔2005〕436号,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1995〕873号,计价格〔1997〕1485号,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综〔2004〕8号,财综〔2007〕34号,辽价发〔1997〕34号,辽财综〔2004〕157号,辽价发〔2005〕66号,辽财非〔2007〕387号。按辽公综〔2005〕256号、辽公通〔2008〕28号文件规定,二代证收费实行省、市分成

中央

6

机动车辆号牌证工本费

缴入国库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辽价发〔1992〕203号,辽价发〔1994〕62号,辽价发〔2005〕3号,辽财综〔2005〕72号

中央

(1)号牌费

 

 

(2)号牌固封装置费

 

 

(3)号牌架费

 

 

7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含临时)

缴入国库

《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200l〕1979号,辽价发〔1992〕203号, 辽价发〔1994〕62号,辽价发〔2001〕158号,财综〔200l〕67号,辽财综〔2001〕683号,辽财综〔2005〕72号,辽价发〔2005〕3号

中央

8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缴入国库

财综〔200l〕67号,计价格〔200l〕1979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辽财综〔2001〕683号,辽财综〔2005〕72号,辽价发〔2005〕3号 

中央

9

驾驶证工本费

缴入国库

《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4〕283l号,辽价发〔1992〕203号,辽价发〔2005〕3号

中央

10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缴入国库

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辽财非〔2008〕399号,辽价发〔2008〕87号

中央

11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缴入国库

同上

中央

12

养犬管理费

缴入国库

《辽宁省养犬管理条例》,辽财非〔2011〕220号,《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沈价发〔2012〕21号

省级

13

驾驶许可考试

缴入国库

《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辽价发〔2006〕25号,辽财非函〔2006〕74号,辽价发〔2007〕145号,辽公通〔2007〕234号,辽价发〔2010〕28号,辽价函〔2013〕80号。按辽财非函〔2006〕74号文件规定,各市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收入10%上缴省财政

中央

14

保安员资格考试费

缴入国库

财综〔2011〕60号,辽财非〔2011〕754号,辽财非函〔2012〕80号,辽价函〔2015〕31号),辽财非〔2016〕69号

中央

法院

15

诉讼费

缴入国库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财预〔2002〕9号,财行〔2003〕275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辽财预〔2002〕77号,辽财行〔2007〕852号

中央

财政局

16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国库

计价格〔2002〕1575号,辽价函〔2003〕44号,辽价函〔〔2006〕38号,辽价函〔2008〕65号,辽价函〔2010〕164号,辽财会〔2011〕82号,辽价函〔2014〕42号每人每科50元,各市(不含大连市)按每科次10元/人的标准上缴省财政

中央

17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缴入国库

价费字〔1992〕333号,计价格〔2000〕1567号,财预〔2002〕584号,辽财预〔2002〕632号,辽价函〔2003〕44号,辽价函〔2006〕38号,辽价函〔2008〕65号,辽价函〔2010〕164号,辽价函〔2013〕60号,辽价函〔2014〕42号。根据文件规定,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40元/人.科(含上缴中央6元),各市按每人每科15元上缴省财政厅(含上缴中央6元/人.科);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60元/人.科(含上缴中央6元),各市按每人每科8元上缴省财政厅(含上缴中央6元/人.科).

中央

18

注册会计师考试费

缴入国库

计价格〔2001〕527号,财预〔2002〕584号,辽价发〔2002〕26号,辽价发〔2007〕45号,辽价发〔2009〕26号,辽价函〔2013〕61号,辽价函〔2014〕40号。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6科)考试收费标准为60元/人.科;综合能力测试(2科)考试收费标准为65元/人.科,上述收费标准包含上缴中注协考务费10元/人.科

中央

19

收费票据工本费

缴入国库

计价费〔1998〕374号,计价格〔2001〕604号,财预〔2002〕584号,财综〔2012〕97号,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省级

外办

20

签证费

缴入国库

价费字〔1992〕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辽财预字〔2000〕606号,辽价发〔1992〕73号,辽价发〔1999〕139号,辽价函〔2010〕77号,辽价函〔2013〕128号

中央

(1)代办外国签证(限于国家机关)

 

 

(2)代办外国签证加急(限于国家机关)

 

 

(3)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限于国家机关)

 

 

人防

21

人防工程四项费用

缴入国库

国动字〔1998〕2号,省政府令第49号,辽财预〔2002〕632号,辽价发〔1992〕190号,沈价发〔2004〕74号.

中央

22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国库

中发〔2001〕9号,国发〔2008〕4号,国动字〔1998〕2号,国动字〔1999〕1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预〔2002〕584号,省政府令第49号,辽人发〔2000〕19号,辽财预〔2002〕632号,辽财非〔2010〕1127号,辽财非函〔2013〕256号,辽价发〔2001〕72号,沈价发〔2010〕62号,沈价发〔2002〕44号。按辽财非〔2010〕1127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各市、县(市、区)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0%上缴省。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省级

23

人防工程拆迁补建费

缴入国库

国动字〔1998〕2号,省政府令第49号,辽财预〔2002〕632号,辽价发〔2001〕72号,沈价发〔2004〕74号,辽价发〔1992〕190号,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省级

24

工事使用费(平战结合收入)

缴入国库

国动字〔1998〕2号,国动字〔1999〕1号,财税字〔1997〕36号,省政府令第49号,辽价发〔1992〕190号,辽财税字〔1997〕159号,辽财预〔2002〕632号,辽人发〔2000〕19号,沈价发〔2004〕74号。按辽人发〔2000〕19号及《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文件规定,各市人防平战结合净收入的10%上交省

省级

仲裁

25

仲裁收费

缴入国库

国办发〔1995〕44号,财综〔2010〕19号,辽财非〔2010〕985号

中央

教育局

26

城市中小学住宿

财政专户

教财〔1996〕101号,辽财综〔2003〕478号,辽价发〔2004〕111号,教财〔2004〕7号,辽政发〔2008〕32号

省级

27

高级中学学费

财政专户

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辽财综〔2002〕235号,辽财综〔2003〕478号 辽价发〔2016〕23号

中央

28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财〔1996〕101号,辽财综〔2003〕478号,辽价发〔2004〕111号,教材〔2004〕7号,辽政发〔2008〕32号

中央

29

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

 

同上

中央

30

普通高等学校(不含电大、成人教育和自考助学,下同)学费

财政专户

价费字〔1992〕367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665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教财〔2006〕2号,辽财综〔2003〕478号,辽价发〔2000〕64号,辽价发〔2003〕15号,辽价发〔2004〕105号,辽价发〔2004〕106号,辽价发〔2014〕41号,辽价发〔2014〕49号,辽价发〔2014〕66号                                            

中央

31

高等学校委托培养费

财政专户

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教财〔2006〕2号,辽财综〔2003〕478号

中央

32

广播电视大学收费

财政专户

计价格〔2002〕838号,发改价格〔2009〕2555号

中央

33

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学费

财政专户

教财〔2006〕2号,辽财综〔2003〕478号

中央

34

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费

缴入省市财政专户

教财〔2006〕2号,辽财综〔2003〕478号,辽财非函〔2013〕32号,辽价函〔2013〕63号

中央

35

普通高等学校住宿费(包括成人教育学校住宿费)

财政专户

教财〔2003〕4号,教财〔2006〕2号,辽财综〔2003〕478号

中央

36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财政专户

国办发〔2003〕13号,辽政办发〔2002〕42号,辽政办发〔2007〕35号,辽财综〔2003〕478号,辽价发〔2013〕3号

中央

37

报名考试考务费

缴入国库

 

中央

(1)初中升学报名考试费(城市)

 

辽财综〔2003〕478号,辽价函〔2005〕85号

(2)初中升学体育加试费(城市)

 

同上

(3)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

 

价费字〔1992〕367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发改价格〔2005〕1245号,辽财非〔2011〕682号,辽财综〔2003〕478号,辽价函〔2008〕70号,辽财非〔2010〕144号,辽财非函〔2015〕197号

①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课考试费

 

中央1元/生,省77元/生,市42元/生

②高职专升本文化课考试费

 

省90元/生,考点30元/生

③中职升高职文化课考试费

 

省78元/生,市42元/生

④小教师资文化课考试费

 

省78元/生,市42元/生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

 

价费字〔1992〕367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辽财综〔2003〕478号,辽财综函〔2004〕482号,辽价函〔2008〕70号,辽财非〔2011〕682号,辽财非函〔2015〕197号,辽价函〔2015〕024号

①自学考试考试费

 

考试费40元/科,其中:中央0.8元/科、省24.2元/科、市15元/科

②自学考试(含实践环节考核)报名费

 

报名费(实践环节考核报名费)5元/科,其中:省2元/科、市3元/科

③自学考试(含学历文凭考试)学历认定费

 

30元/生,其中:省20元/生、市10元/生

④自学考试(含学历文凭考试)课程免考审定费

 

30元/生,其中:省20元/生、市10元/生

⑤自学考试(含学历文凭考试)毕业生审定费

 

50元/生,其中:中央5.5元/生、省34.5元/生、市10元/生

(5)硕士研究生报名考试费

 

价费字〔1992〕367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辽财综〔2003〕478号,辽财综函〔2004〕482号,辽财非〔2008〕251号,辽财非〔2011〕682号,辽价函〔2008〕70号,辽财非函〔2015〕197号,辽价函〔2013〕172号

(6)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考试费

 

辽财非函〔2015〕197号。按辽价函〔2008〕70号文件规定,100元/人.次,其中:(1)外语:中央45元/人.次、省34元(含上缴省学位办10元)/人.次、报名点(市)5元/人.次、考点16元/人.次;(2)综合水平:中央50元/人.次、省29元(含上缴省学位办10元)/人.次、报名点(市)5元/人.次、考点16元

(7)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人国入学联考报名考试教务费

 

计价格〔2001〕1226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辽价发〔2004〕10号,辽财非〔2011〕682号,辽价发〔2004〕153号,辽价函〔2008〕70号,辽财非函〔2015〕197号。按发改价格〔2004〕2839号和辽价函〔2008〕70号文件规定,80元/人.科,其中:非自主命题,上缴中央30元,省留29元、市5元(报名点)、考点16元;自主命题省留29元、市30(命题学校)、市5元(报名点)、考点16元

(8)成人招生报名考试费

 

价费字〔1992〕367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辽财综〔2003〕478号,辽财综函〔2004〕482号,辽财非〔2008〕251号,辽财非〔2011〕682号,辽价函〔2008〕70号。辽财非〔2011〕682号,辽财非〔2012〕342号,辽价函〔2013〕172号,辽财非函〔2015〕197号

①高中起点本科成人考试费

②大专起点本科成人考试费

 

 

③高中起点专科成人考试费

(9)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费

 

辽财非函〔2015〕197号。按辽价函〔2008〕70号文件规定,2、3、4级笔试、机考:100元/人.次,其中:中央10元/人.次、省48元/人.次、市4元/人.次、考点38元/人.次;2、3、4级笔试、机考选一:50元/人.次,其中:中央5元/人.次、省24元/人.次、市2元/人.次、考点19元/人.次;1级、1级B:80元/人.次,其中:中央10元/人.次、省36元/人.次、市4元/人.次、考点30元/人.次

(10)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费

 

辽财非函〔2015〕197号。按辽价函〔2008〕70号文件规定,四级:32元/人.次,其中:中央8元/人.次、省9元/人.次、市2元/人.次、考点13元/人.次;六级:32元/人.次,其中:中央10元/人.次、省7元/人.次、市2元/人.次、考点13元/人.次,沈阳市不参与分成

(11)全国计算机信息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费

 

辽价函〔2011〕8号,辽财非函〔2015〕197号。按辽价函〔2008〕70号和辽价函〔2011〕8号文件规定,65元/人.次,其中:非教师模块中央20元/人.次、省25元/人.次、考点20元/人.次;教师模块中央20元/人.次、省20元/人.次、市5元/人.次、考点20元/人.次

(12)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外语口试费

 

辽财综函〔2005〕151号,辽价函〔2005〕30号,辽价函〔2008〕70号,辽财非〔2011〕682号,辽财非函〔2015〕197号。按辽价函〔2008〕70号文件规定,25元/生,其中:省10元/生、市15元/生

(13)教师资格考试费

 

财综〔2006〕34号,发改价格〔2006〕2221号,辽财非函〔2012〕16号,辽财非函〔2012〕44号,辽价函〔2012〕84号,辽财非函〔2013〕62号,辽价函〔2013〕85号, 辽价函〔2016〕6号

党校

38

在职研究生收费

财政专户

辽价费字〔1997〕6号,辽价发〔2003〕15号,辽价函〔2007〕23号

省级

(1)报名考试费

辽价函〔2007〕23号

(2)学费

辽价费字〔1997〕6号,辽价发〔2003〕15号

交通局

39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费

缴入国库

辽财非〔2008〕613号,辽价函〔2007〕43号,辽价函〔2009〕14号。按规定,上缴省20%考务费,辽财非函〔2014〕229号

省级

40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国库

辽价函〔2007〕43号,辽财非〔2010〕927号。按辽财非〔2010〕927号文件规定,考务费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考试费收入按照省、市2:8的比例分别缴入省、市国库

中央

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41

土地登记费

缴入国库

《土地法》,国土(籍)字〔1990〕93号,财预〔2000〕127号,财综〔2011〕104号。按国土(籍)字〔1990〕93号文件规定,94%留给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使用;3%上缴省级土地管理部门;3%上缴国家土地管理局(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按财税〔2014〕101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中央

42

耕地开垦费

缴入国库

《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中央

43

土地复垦费(取消对农民建房用地的土地复垦费)

缴入国库

同上

中央

44

土地闲置费

缴入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 ,财综〔2012〕47号

中央

45

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含煤炭、原油、天然气、稀土、钨、钼)

缴入国库

国务院令第150号、222号,财税〔2014〕74号,财建〔2001〕809号,财基字〔1998〕732号,省政府令第50号,辽财非〔2006〕446号。按照辽财非〔2006〕446号文件规定,市县征收部分由中央、省、市实行5:2:3比例分成,省征收部分由中央、省实行5:5比例分成,辽财非〔2012〕957号,财税〔2014〕74号

中央

十一

环保局

46

排污费

缴入国库

财综〔2003〕38号,国务院令第369号,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财建〔2003〕284号,原国家计委等四部委令第31号,发改价格〔2014〕2008号,财税〔2015〕71号,辽财非〔2015〕832号,辽财综〔2003〕689号,辽财经〔2003〕485号,辽价发〔2010〕77号辽价发〔2015〕30号。按第17号令、财建〔2003〕254号和辽财经〔2003〕485号文件规定,省级收入:中央、省实行1:9比例分成;市(县)级收入:中央、省、市(县)实行1:1:8比例分成,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中央

47

环境监测服务费

缴入国库

财税〔2014〕101号,发改价格〔2015〕299号,价费字〔1992〕178号,财预〔2002〕9号,辽价发〔1992〕97号,辽价函〔2014〕160号。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按财税〔2014〕101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中央

十二

房产局

48

房屋登记费

缴入国库

财税〔2015〕68号,辽财非〔2015〕991号,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辽价发〔2008〕52号。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按财税〔2014〕101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中央

49

房屋转让手续费

缴入国库

财税〔2015〕68号,辽财非〔2015〕991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计价格〔2002〕121号,辽价发〔2015〕64号, 财综〔2004〕53号。按财税〔2014〕101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

中央

十三

城建

50

市政设施、道路、绿地、园林损坏补偿费

缴入国库

辽政发〔2001〕15号,辽价发〔1992〕197号,辽财预〔2002〕632号,沈城建〔2007〕50号,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省级

51

垃圾排放管理费

缴入国库

辽政发〔2001〕15号,辽价发〔1992〕197号,辽财预〔2002〕632号,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省级

52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缴入国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财税〔2015〕68号,辽财非〔2015〕991号,建城〔1993〕410号,财预〔2003〕470号,辽建发〔1995〕53号,辽住建〔2011〕240号,沈文城发〔1993〕8号,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中央

(1)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缴入国库

建城字〔1993〕410号

(2)城市占道费

缴入国库

辽价发〔1992〕197号,建城字〔1993〕410号

53

污水处理费

缴入国库

国发〔2000〕36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计价格〔1999〕1192号,计价格〔2002〕515号,财税〔2014〕151号,省政府令第235号,辽政办发〔2003〕77号,辽政办发〔2008〕60号,辽价发〔2002〕87号,辽价函〔2009〕42号,辽价函〔2010〕30号,沈价发〔2009〕37号

中央

十四

农村经济委员会

54

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

缴入国库

发改价格〔2004〕283l号,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94)财预字第37号,辽价发〔1994〕33号,辽价函〔2003〕34号,辽价发〔2005〕3号,辽价发〔2005〕129号,财综〔2011〕104号,辽价发〔2007〕74号,辽价发〔2008〕119号,辽价函〔2013〕102号。按财税〔2014〕101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

中央

(1)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封装置)费

 

 

(2)拖拉机行驶证(含临时)工本费

 

 

(3)拖拉机登记证工本费

 

 

(4)拖拉机安全检验费

 

 

55

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计价格〔2000〕559号,辽水产计字[1993]30号,辽价发〔2004〕15号,辽海字〔2004〕100号。按辽海字〔2004〕100号文件规定,省以下各级渔船检验机构按每年征收检验费的10%上交省级

中央

十五

水利局

56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对农民免收)

缴入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财综字〔1998〕131号,财预〔2000〕l27号,财综〔2003〕89号,省政府令〔2000〕112号,辽财综〔2004〕67号。按省政府第263号令(2011年11月22日发布)规定,市、县征收的维护费按45%的比例(含代征手续费)直缴省国库

中央

57

水资源费(对农民生活和生产用水免收)

缴入国库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财综〔2003〕8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辽政发〔2010〕18号,省政府令第234号(2009年7月11日发布),辽财综〔2004〕67号,辽财非〔2009〕546号,辽价发〔2011〕100号。省、市、县具体分成比例按辽财非〔2009〕546号执行,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辽财非〔2014〕498号规定,减半征收地表水(除水电企业),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沈房发〔2014〕41号

中央

58

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国库

《水土保持法》,发改价格〔2014〕886号,财预〔2002〕584号,辽水利保字〔1995〕262号。按辽水利保字〔1995〕262号文件规定,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机构征收的水土流失补偿费返给建设、生产项目所在乡(镇)30%;分别上交省、市级各5%。市级水土保持机构征收的水土流失补偿费返给建设、生产项目所在县35%;上交省5%。省级水土保持机构征收的水土流失补偿费分别返给建设和生产项目所在的市级、县级各20%,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7号,辽财非〔2014〕277号,按辽财非〔2014〕498号规定,减半征收,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

中央

十六

卫生局

59

卫生监督防疫监测费(限于产生病源的单位和个体从业人员)

缴入国库

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价费字〔1992〕314号,财预〔2000〕127号,财预〔2003〕470号,辽价发〔1992〕211号,辽价发〔1993〕3号,辽财预〔2003〕715号,辽财综〔2003〕544号,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中央

60

预防接种劳务费

缴入国库

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价费字〔1992〕314号,财预〔2000〕127号,财预〔2003〕470号,辽价发〔1992〕211号,辽价发〔1993〕3号,辽财预〔2003〕715号,辽财综〔2003〕544号

中央

61

预防性体检费

缴入国库

同上

中央

62

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缴入国库

同上

中央

63

医师资格考试费

缴入国库

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财综字〔1999〕l76号,计价格〔1999〕2267号,财预〔2002〕584号,辽财规字〔2000〕700号,辽价发〔2000〕132号,财预〔2002〕584号,财综〔2011〕94号,辽财非〔2012〕104号

中央

64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国库

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财综〔2012〕59号,发改价格〔2013〕328号(考试人数超过3万,按11元上缴/人),辽财非〔2012〕923号,辽财非函〔2013〕142号。辽价函〔2013〕29号规定,上缴国家11元/人后,省、市卫生部门分别按14元/人、35元/人

中央

65

医疗事故鉴定费

缴入国库

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价费字〔1992〕314号,财预〔2003〕470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07〕2749号,辽价函〔2013〕145号

中央

66

全国高校计算机考试费

财政专户

发改价格〔2003〕2161号,辽财综〔2003〕478号,辽财综函〔2004〕482号,辽价函〔2008〕70号,辽财非〔2011〕682号,辽财非函〔2015〕197号。按辽价函〔2008〕70号文件规定,笔试、机考:40元/人.次,其中:省20元/人.次、考点20元/人.次;笔试、机考选一:20元/人.次,其中:省10元/人.次、考点10元/人.次

省级

67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缴入国库

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中央

68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缴入国库

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中央

69

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费

财政专户

文件依据同上。按辽价函〔2008〕70号文件规定,四级:32元/人.次,其中:中央8元/人.次、省9元/人.次、市2元/人.次、考点13元/人.次;六级:32元/人.次,其中:中央10元/人.次、省7元/人.次、市2元/人.次、考点13元/人.次,沈阳市不参与分成

中央

70

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费

财政专户

文件依据同上。按辽价函〔2008〕70号文件规定,60元/人.次,其中:省42元/人.次(含上缴省学位办10元)、报名点(市)6元/人.次、考点12元/人.次

省级

十七

民政局

71

殡葬收费(基本服务收费)

缴入国库

按财预〔2009〕79号文件规定纳入预算管理。财预〔2009〕79号,发改价格〔2012〕673号,价费字〔1992〕249号,辽价发〔2015〕59号 ,辽价发〔2010〕64号,

中央

十八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2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费(零售企业)

缴入国库

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财综〔2003〕83号,发改价格〔2004〕59号,辽价发〔2006〕3号,辽价函〔2009〕149号,辽财非函〔2013〕104号,辽价函〔2013〕58号

中央

十九

质量技术监督局

73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缴入国库

发改价格〔2015〕1299号,发改价格〔2008〕3246号,计价费〔1996〕1500号,计价格〔1995〕1029号,计价格〔1995〕339号,计价格〔1995〕99号,计价格〔1994〕507号,计价格〔1994〕238号,计物价〔1993〕2182号,价费字〔1993〕135号,价费字〔1992〕317号,价费字〔1992〕496号,发改价格〔2003〕1793号 ,辽价发〔1992〕198号,辽价发〔2013〕86号,辽发改办〔2013〕631号,辽财非〔2015〕38号,沈房发〔2014〕41号

中央

7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缴入国库

发改价格〔2015〕1299号,发改价格〔2009〕2312号,计价格〔1997〕1707号,计价费〔1996〕1500号,计价格〔1995〕339号,〔1992〕价费字268号,辽价发〔2010〕115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财预〔2003〕470号,财综〔2001〕32号,财预〔2002〕584号,财综〔2010〕77号,辽财非〔2015〕1006号,辽价发〔2003〕43号,辽价函〔2004〕13号,辽发改办〔2013〕631号

中央

75

计量收费

缴入国库

财税〔2015〕102号,发改价格〔2015〕1299号,辽价发〔2010〕115号,(技监局法发〔199l〕323号,删除)财综〔2001〕72号,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8〕74号,发改价格〔2009〕234号,辽价发〔2008〕41号,辽财非〔2015〕1006号。按辽发改办〔2013〕631号文件规定,减半征收计量收费1个大项目中的钢卷尺、机械秤、标准电池、血压表、电子秒表等33种计量器具的检测收费。

中央

二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6

职业技能鉴定费

缴入国库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财综函〔2001〕4号,财综〔2004〕65号,辽价发〔2007〕19号,辽价函〔2015〕110号,上缴中央4元/人(由执收单位在部门预算项目支出中上缴中央)

中央

77

考试考务费

缴入国库

 

中央

(1)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费

缴入国库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财预〔2002〕584号,辽价函〔2014〕41号。按计价格〔2001〕1969号文件规定,上缴中央10元/人.科。按辽价函〔2010〕29号文件规定,50元/科.次,其中:上缴中央10元/科.次、省10元/科.次、市30元/科.次

(2)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国库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财综字〔2000〕27号,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辽价函〔2014〕41号。按发改价格〔2004〕1108号文件规定,上缴中央25元/科.次。按辽价函〔2010〕29号文件规定,50元/科.次,其中:上缴中央25元/科.次、省15元/科.次、市10元/科.次

(3)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费

缴入国库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财综字〔2000〕27号,财预〔2002〕584号,计价格〔2000〕546号(我省未执行此标准),计办价格〔2000〕839号,辽价函〔2014〕41号。按计办价格〔2000〕839号文件规定,收费收入70%上缴中央。按辽价函〔2010〕29号文件规定,主观(1)120元/科,其中:70%上缴中央,30%上缴省,市10元报名费;客观(3)60元/科,其中:70%上缴中央,30%上缴省,市10元报名费

(4)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费

缴入国库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辽价函〔2014〕41号。按发改价格〔2004〕1108号文件规定,上缴中央4元/人.科。按辽价函〔2010〕29号文件规定,50元/科.次,其中:上缴中央4元/科.次、省16元/科.次、市30元/科.次

(5)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缴入国库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辽价函〔2014〕41号。按发改价格〔2004〕1108号文件规定,上缴中央4元/人.科。按辽价函〔2010〕29号文件规定,50元/科.次,其中:上缴中央4元/科.次、省16元/科.次、市30元/科.次

(6)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费

缴入国库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辽价函〔2014〕41号。按发改价格〔2004〕1108号文件规定,上缴中央8元/人.科。按辽价函〔2010〕29号文件规定,50元/科.次,其中:上缴中央8元/科.次、省12元/科.次、市30元/科.次

(7)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国库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辽价函〔2014〕41号。按发改价格〔2004〕1108号文件规定,上缴中央7元/人.科。按辽价函〔2010〕29号文件规定,60元/科.次,其中:上缴中央7元/科.次、省43元/科.次、市10元/科.次

(8)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国库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辽价函〔2014〕41号。按发改价格〔2004〕1108号文件规定,上缴中央7元/人.科。按辽价函〔2010〕29号文件规定,60元/科.次,其中:上缴中央7元/科.次、省43元/科.次、市10元/科.次

(9)初级、中级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国库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计价格〔2002〕1698号,财预〔2002〕584号,辽价函〔2014〕41号。按计价格〔2002〕1698号文件规定,上缴中央12元/人.科;按辽价函〔2010〕29号文件规定,50元/科,其中:上缴中央12元/科、省28元/科、市10元/科

(10)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国库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07〕2016号,辽价函〔2014〕41号。按发改价格〔2007〕2016号文件规定,上缴中央:客观题8元/人.科,主观题12元/人.科;按辽价函〔2010〕29号文件规定,客观60元/科,其中:上缴中央8元/科、省42元/科、市10元/科,主观60元/科,其中:上缴中央  8元/科、省42元/科、市10元/科

(11)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国库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07〕2016号,辽价函〔2014〕41号。按发改价格〔2007〕2016号文件规定,上缴中央:客观题12元/人.科,主观题20元/人.科;按辽价函〔2010〕29号文件规定,主观题60元/科,其中:上缴中央20元/科、省30元/科、市10元/科,客观题60元/科,其中:上缴中央12元/科、省38元/科、市10元/科

(12)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国库

财税〔2015〕68号,辽财非〔2015〕991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07〕1467号,财库〔2004〕183号,财综〔2007〕35号,辽财非〔2007〕433号,辽价函〔2014〕41号。按发改价格〔2007〕1467号文件规定,上缴中央:综合知识考试6元/人.科,专业知识考试25元/人.科;按辽价函〔2010〕29号文件规定,综合知识考试60元/科,其中:上交中央6元/科、省44元/科、市10元/科,专业知识考试60元/科,其中:上交中央25元/科、省25元/科、市10元/科

(1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国库

财税〔2015〕68号,辽财非〔2015〕991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计价格〔2002〕2546号,辽价函〔2014〕41号。按计价格〔2002〕2546号文件规定,考试费中央、省实行7:3比例分成;按辽价发〔2013〕64号文件规定,基础(2)43元/科,其中:上缴中央15元、省18元、市10元报名费;专业(4)71元/科,其中:上缴中央22元、省39元、市10元报名费

(14)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费

缴入国库

财税〔2015〕68号,辽财非〔2015〕991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09〕1003号,辽价函〔2014〕41号。按发改价格〔2009〕1003号文件规定,上缴中央:基础考试24元/人.科,专业考试40元/人;按辽价函〔2010〕29号,辽价发〔2013〕64号文件规定,基础(2)70元/科,其中:上缴中央24元/科、省36元/科、市10元/科;专业(4)80元/科,其中:上缴中央30元/科、省40元/科、市10元/科

(15)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费

缴入国库

财税〔2015〕68号,辽财非〔2015〕991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辽价函〔2014〕41号。按辽价发〔2013〕64号文件规定,基础(2)61元/科,其中:上缴中央15元/科、省36元/科、市10元/科;专业(4)75元/科,其中:上缴中央25元/科、省40元/科、市10元/科

(16)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费

缴入国库

财税〔2015〕68号,辽财非〔2015〕991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辽价函〔2014〕41号。按辽价发〔2013〕64号文件规定,基础(2)64元/科,其中:上缴中央18元/科、省36元/科、市10元/科;专业(4)80元/科,其中:上缴中央30元/科、省40元/科、市10元/科

(17)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费

缴入国库

财税〔2015〕68号,辽财非〔2015〕991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辽价函〔2014〕41号。按辽价发〔2013〕64号文件规定,基础(2)64元/科,其中:上缴中央18元/科、省36元/科、市10元/科;专业(4)75元/科,其中:上缴中央25元/科、省40元/科、市10元/科

(18)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费

缴入国库

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辽价函〔2014〕41号。按发改价格〔2013〕1494号文件规定,上缴中央:三级笔译75元/人.科;二级笔译90元/人.科;按辽价发〔2013〕64号文件规定,三级笔译100元/人.科,其中:上缴中央75元/人.科、省20元/人.科、市5元/人.科;二级笔译115元/人.科,其中:上缴中央90元/人.科、省20元/人.科、市15元/人.科

(19)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费

缴入国库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辽价函〔2014〕41号,财综〔2006〕22号,发改价格〔2008〕2666号,辽财非〔2006〕639号。按发改价格〔2008〕2666号文件规定,上缴中央:《宏观经济政策》和《投资项目组织》每人每科18元,《投资建设项目决策》和《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每人每科24元。按辽价函〔2010〕29号文件规定,客观2收费标准68元/科,其中:上缴中央18元/科、省40元/科、市10元/科;主观2收费标准70元/科,其中:上缴中央24元/科、省36元/科、市10元/科

(20)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费

缴入国库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辽价函〔2014〕41号,财综〔2007〕61号、发改价格〔2010〕573号。按发改价格〔2010〕573号文件规定,上缴中央每科12元。按辽价函〔2010〕29号文件规定,50元/科,其中:上缴中央12元/科、省28元/科、市10元/科

(21)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费

缴入国库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辽价函〔2014〕41号,财综〔2007〕61号,发改价格〔2010〕573号。按发改价格〔2010〕573号文件规定,上缴中央:主观题(1)每人每科18元,客观题(2)每人每科12元。按辽价函〔2010〕29号文件规定,主观题(1)50元/科,其中:上缴中央18元/科、省22元/科、市10元/科;客观题(2)50元/科,其中:上缴中央12元/科、省28元/科、市10元/科

(22)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费

缴入国库

财税〔2015〕68号,辽财非〔2015〕991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辽价函〔2014〕41号。财综〔2006〕37号,发改价格〔2009〕2599号。按发改价格〔2013〕1494号规定,基础和专业考试分别上缴中央15元/科、25元/科。按辽价发〔2013〕64号文件规定,基础(2)61元/科,其中:上缴中央15元/科、省36元/科、市10元/科;专业(4)75元/科,其中:上缴中央25元/科、省40元/科、市10元/科

(23)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费

缴入国库

财税〔2015〕68号,辽财非〔2015〕991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辽价函〔2014〕41号。按文件规定,基础(2)70元/科,其中:上缴中央24元/科、省36元/科、市10元/科;专业(4)75元/科,其中:上缴中央25元/科、省40元/科、市10元/科

(24)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费

缴入国库

财综〔2007〕41号,发改价格〔2007〕1925号,辽财非〔2007〕511号,辽价函〔2014〕41号。按发改价格〔2007〕1925号规定,分别上缴中央20元/科、10元/科。按辽价函〔2010〕29号文件规定,主观(1)55元/科,其中:上缴中央20元/科、省25元/科、市10元/科;客观(3)35元/科,其中:上缴中央10元/科、省15元/科、市10元/科

(25)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费

缴入国库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辽价函〔2014〕41号,财综〔2009〕10号,发改价格〔2009〕633号,辽财非〔2009〕545号,辽价函〔2010〕29号。按发改价格〔2009〕633号文件规定,分别上缴中央30元、25元。按辽价函〔2010〕29号文件规定,主观(2)80元/科,其中:上缴中央30元/科、省40元/科、市10元/科;客观(2)70元/科,其中:上缴中央25元/科、省35元/科、市10元/科

(26)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费

缴入国库

财综〔2007〕18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辽财非〔2007〕263号,辽价函〔2014〕41号。按发改价格〔2009〕3059号文件规定,分别上缴中央30元、25元。按辽价发〔2013〕64号文件规定,主观(1)48元/科,其中:上缴中央18元/科、省30元/科;客观(1)52元/科,其中:上缴中央22元/科、省30元/科

(27)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考试费

缴入国库

辽财非〔2016〕69号,辽价函〔2014〕41号,辽财非〔2007〕897号,辽价函〔2008〕58号,辽价函〔2010〕29号

(28)公务员考试费(省直)

缴入国库

辽财非〔2016〕69号,辽价函〔2014〕41号。收费标准50元(不超过3种),其中:省20元、市30元

(29)注册建造师(二级)执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国库

辽财非〔2016〕69号,辽价函〔2014〕41号,主观考试:60元/人(省30元/人);客观考试:60元/人(省20元/人)

(30)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费

缴入国库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辽价函〔2014〕41号。辽财非函〔2010〕205号,财综〔2010〕77号,辽财非〔2011〕613号

(31)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费(新增)

缴入国库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辽价函〔2014〕41号。辽财非函〔2010〕205号,财综〔2010〕49号,辽财非〔2011〕610号

(32)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费(笔试部分)

缴入国库

财综〔2011〕10号,辽财非〔2016〕69号,辽财非〔2011〕633号,辽财非函〔2012〕195号,辽价函〔2014〕41号。

(33)以考代评考试(档案、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新闻广播电视、律师、翻译系)

缴入国库

辽财非〔2016〕69号,辽价函〔2014〕41号。辽价函字〔1994〕53号,辽价函〔2010〕29号。按辽价函〔2010〕29号文件规定,100元/科,其中:省40元、市60元

(34)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缴入国库

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48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辽价函〔2014〕41号。计价格〔2001〕2043号,财预〔2002〕584号,辽价发〔2001〕165号,辽财综函〔2004〕15号。按辽价发〔2013〕64号文件规定,中级考试费:上缴中央20元/人.科、省留30元/人.科;初级考试费:上缴中央20元/人.科、省留30元/人.科

二十一

统计局

78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缴入国库

计价格〔2002〕964号,财预〔2002〕584号,辽价函〔2003〕54号,辽价函〔2009〕17号,辽价函〔2014〕093号(初中级各2科,60元/人.科,即初中级120元/人.次)。按辽财非〔2013〕805号、辽价函〔2014〕093号规定,国家22元/人.次,省38元/人.次,市60元/人.次

中央

二十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9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考务费

缴入国库

辽财非〔2007〕278号,辽价函〔2006〕185号,辽财非〔2005〕758号,辽财非函〔2006〕234号,辽财非〔2007〕874号,辽财非〔2009〕883号,辽价函〔2015〕025号,辽财非〔2011〕1052号, 辽价函〔2013〕84号

省级

 

 

 

 

 

 

 

 

 

 

 

 

 

 

 

 

 

附件2

 

2016年沈阳市本级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管理方式

文  件 依 据 及 说 明

1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缴入国库

政府性基金。国发〔1992〕66号,国办发〔2005〕33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07〕77号,辽财非〔2008〕68号,辽财非〔2008〕817号。按辽财非〔2008〕817号文件规定,各市本级按照清算返退后征收净额的10%缴省。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2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缴入国库

政府性基金。《土地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5〕农(土)字第11号,财综〔2008〕11号,辽财综〔2005〕149号,辽财非〔2006〕867号,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3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缴入国库

政府性基金。财综函〔2002〕3号,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辽财非〔2010〕950号,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4

城市教育费附加

缴入国库

政府性基金。《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函〔2003〕2号,辽教委字〔1993〕23号,辽地税行〔1998〕275号。按辽教委字〔1993〕23号文件规定,各市征收总额的10%上缴省。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5

地方教育附加

缴入国库

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教育法》,财综函〔2003〕2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0〕79号,辽政发〔2011〕4号,辽财非〔2011〕694号,辽财非〔2011〕996号,辽财非〔2014〕219号。按辽政发〔2011〕4号文件规定,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实行省市1:9比例共享,就地缴入当地国库。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6

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缴入国库

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森林法》,经重〔1988〕122号,林财字〔1991〕74号,(91)财农字第333号,(93)财农字第144号,财综〔2009〕32号,省政府令第109号(1999年12月27日发布),辽财非〔2009〕1004号。按辽财非〔2009〕1004号文件规定,对国有林征收的育林基金,省、市、县按征收总额的55%:15%:30%比例分成;对非国有林征收的育林基金,省、市、县按征收总额的10%:10%:80%比例分成

7

森林植被恢复费

缴入国库

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森林法》,财综〔2002〕73号,辽财综〔2003〕152号,辽财非〔2006〕913号。按辽财综〔2003〕152号文件规定,省、市、县分成比例为2:2:6。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8

水利建设基金

缴入国库

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国发〔1997〕7号,财综〔2008〕11号,财综字〔1998〕131号,辽财非〔2011〕266号,财综〔2011〕2号(执行期限至2020年底),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资金)予以免征,财税〔2014〕122号对小微企业免征,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9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入国库

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财综〔2008〕11号,省政府令第75号,辽财综字〔1997〕359号,辽政发〔2003〕23号,辽政发〔2006〕15号。按辽政发〔2003〕23号文件规定,各市按20%上缴省

10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缴入国库

政府性基金。(64)财预王字第380号,(78)财预26号,(78)建发城584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3〕34号。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11

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入国库

政府性基金。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税字〔1997〕95号,财综〔2002〕33号,财综〔2008〕11号,财综〔20413〕102号,辽地税行〔1997〕205号,辽财预字〔1997〕348号,辽财教〔2007〕67号,财综〔2013〕88号,财综〔2013〕102号,辽财非〔2013〕642号。按辽财教〔2007〕67号文件规定,中央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省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省级金库;市及市以下所属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40%部分上缴省级金库,60%部分上缴同级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