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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16年沈阳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08

市直各部门、单位及直属机构:

为提高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透明度,依法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依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公布的《全省和省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全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调整编制了《2016年沈阳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2016年沈阳市本级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

本次所公布的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凡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基金项目,一律不得向企业征收。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则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有效文件规定执行,我们也将依据国家和省规定及时调整和完善目录清单。

 

附件:1.2016年沈阳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2016年沈阳市本级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物价局

                             2016年3月31日

                                 

 

 

 

 

 

 

 

 

 

沈阳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印发

附件1

2016年沈阳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收  费  标  准

收 费 依 据

备注

公安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辽价发〔2005〕3号,辽财综〔2005〕72号

 

  (1)号牌(含临时)

汽车反光100元/副,不反光80元/副;临时5元/张;挂车反光每面50元,不反光每面3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每副40元,不反光每副25元;摩托车反光每副70元、不反光每副50元。

 

 

  (2)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每个1元

 

 

  (3)号牌架

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2.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含临时)

行驶证工本费15元/本;临时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本

 《道路交通安全法》,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l〕67号,辽财综〔2001〕683号,辽财综〔2005〕72号,辽价发〔2005〕3号

 

3.驾驶证工本费

10元/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辽价发〔2005〕3号

 

4.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10元/证

财综〔200l〕6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辽财综〔2001〕683号,辽财综〔2005〕72号,辽价发〔2005〕3号

 

5.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每证15元

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辽财非〔2008〕399号

 

6.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每证10元

同上

 



国土

7. 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含煤炭、原油、天然气、稀土、钨、钼)

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国务院令第150号、222号,财税〔2014〕74号,财建〔2001〕809号,财基字〔1998〕732号,省政府令第50号,辽财非〔2006〕446号,辽财非〔2012〕957号,财税〔2014〕74号

 

 

 

8.耕地开垦费

对经批准进行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又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每平方米1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20元。

《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

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9.土地复垦费

对因挖损、塌陷、占压等造成土地破坏,又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每平方米10元

同上

对保障性住房免收土地复垦费

10.土地闲置费

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自批准之日起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每平方米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

11.土地登记费

土地登记费收费标准按国土(籍)字〔1990〕93号和辽政办发〔2001〕93号执行;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按照计价格〔2001〕1734号执行。

《土地管理法》,国土(籍)字〔1990〕93号,计价格〔2001〕1734号,财预〔2000〕127号,财综〔2011〕104号。

①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
②对保障性住房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免收土地注册登记、发证。             ③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



环保

12.排污费

污水排污费: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其它因子0.7元/当量。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它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废气排污费: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1.2元,其它因子0.6元/当量。

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

财综〔2003〕38号,国务院令第369号,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财建〔2003〕284号,原国家计委等四部委令第31号,辽财综〔2003〕689号,发改价格〔2014〕2088号,财税〔2015〕71号,辽财非〔2015〕832号,辽财经〔2003〕485号,辽价发〔2015〕30号。

①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

②按照沈房发〔2014〕41号文件规定对保障性住房免收污水、噪声超标、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13.环境监测服务费

收费标准按照辽价函〔2014〕160号附件《辽宁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发改价格〔2015〕299号,财税〔2014〕101号,辽财非〔2015〕1006号,财预〔2002〕9号,辽价函〔2014〕160号。

①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
②按照沈房发〔2014〕41号文件规定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③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


 

 


城建

 

 


14.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
①繁华地区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1.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10.00元/日·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2.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10.00元/日·平米。  ②一级街路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1.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2.00元/日·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2.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4.00元/日·平米。③二级街路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0.5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1.00元/日·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1.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2.00元/日·平米。④街巷路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0.3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0.50元/日·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0.6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1.00元/日·平米。⑤占用道路的各类停车场、市场(含摊区)0.10元/日·平米。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①沥青路面520元/平方米。②条(料)石路面500元/平方米。③水泥砼路面300元/平方米。④彩色方砖230元/平方米。⑤边石、卧石158元/平方米。⑥砂石路面87元/平方米。⑦土路30元/平方米。⑧规划路30元/平方米。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财税〔2015〕68号,  辽财非〔2015〕991号,建城〔1993〕4l0号,财预〔2003〕470号,辽建发〔1995〕53号,辽住建〔2011〕240号,沈文城发〔1993〕8号。 

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15.污水处理费

居民用水0.6元/吨;非居民用水1元/吨。
县(市)按本地区规定的标准执行。

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1192号,计价格〔2002〕515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财税〔2014〕151号,省政府令第235号,辽政办发〔2003〕77号,辽政办发〔2008〕60号,辽价发〔2015〕59号,沈价发〔2009〕37号

 



房产

16.房屋转让手续费

住房:新建商品房每平米2元,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每平米4元,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非住房:存量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交易额0.7%,转让双方各承担50%;新建非住房按交易额0.35%,转让双方各承担50%。

财税〔2015〕68号,辽财非〔2015〕991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税〔2014〕101号,辽价发〔2015〕64号,财综〔2004〕53号。

按财税〔2014〕101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

17.房屋登记费

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

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减半收取。

    

 

财税〔2015〕68号,辽财非〔2015〕991号,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辽价发〔2008〕52号。

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按财税〔2014〕101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18.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

 

发改价格〔2004〕283l号, (94)财预字第37号,辽价发〔2005〕3号,财综〔2011〕104号,辽价函〔2012〕127号

按财税〔2014〕101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

农业

   (1)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封装置)费

反光:40元/副;不反光:25元/副;临时号牌费,5元/张。

 

 

   (2)拖拉机驾驶证、行驶证(含临时)、登记证费

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行驶证15元/本,临时行驶证10元/本;
拖拉机登记证工本费10元/本。

 

 

   (3)安全技术检验费

50元/车次

 

 

19.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按计价格〔2000〕559号执行。

发改价格〔2003〕2353号,计价格〔2000〕559号

 



水利

20.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月销售或营业收入的1‰;上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进销差价率在10%以下的大型商业企业按月销售额0.5‰;保险企业按月保费收入0.5‰;银行(含信用社)按月利息收入0.5‰;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按月业务收入1‰;个体工商户能按销售或营业收入计征的按月销售、营业收入1‰,不能按销售或营业收入计征的每户每年30元。

价费字〔1992〕181号,财综〔2003〕89号,辽财综〔2004〕67号,省政府第263号令。

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21.水资源费

 ①一般地下水: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0.35元/立方米;非居民取水0.7元/立方米;特业取水4元/立方米。
 ②保护区和管网区地下水: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0.8元/立方米;非居民取水1.2元/立方米;特业取水10元/立方米。
 ③地热水、矿泉水:居民生活取水1.2元/立方米;非居民取水2元/立方米;特业取水10元/立方米。
 ④ 地表水: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0.2元/立方米;非居民取水0.5元/立方米;特业取水4元/立方米。
⑤水利工程取水:0.05元/立方米
⑥水电站取水: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含本数)0.008元/千瓦小时;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下0.005元/千瓦小时
⑦疏干排水取水:直接排放0.1元/立方米,再利用0.2元/立方米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财综〔2003〕89号,财综〔2008〕7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辽价发〔2011〕100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辽政发〔2010〕18号,省政府令第234号(2009年7月11日发布),辽财综〔2004〕67号,辽财非〔2009〕546号。

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财综〔2003〕89号规定免收涉及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

22.水土保持补偿费

①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计征范围之内)
②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同上;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1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增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不超过2元。
③取土、挖沙(河道采沙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④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水土保持法》,财预〔2002〕584号,辽水利保字〔1995〕262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辽财非〔2014〕277号。

①发改价格〔2014〕886号文件发布之后,具体收费标准我省尚未制定,应按国家规定执行;
②按照沈房发〔2014〕41号规定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卫计委

23卫生监测费

具体标准按文件规定执行

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财预〔2000〕127号,财预〔2003〕470号,辽价发〔1993〕3号,辽财预〔2003〕715号,辽财综〔2003〕544号

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24.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委托的监测和检验项目可按成本收费,也可参照辽价发〔1993〕3号《辽宁省卫生监督防疫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双方议定的价格收费

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财预〔2000〕127号,财预〔2003〕470号,辽价发〔1993〕3号,辽财预〔2003〕715号,辽财综〔2003〕544号

 

食药监

2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费

进行GSP认证时,收取受理费和审核费:
①有分支机构的批发企业或零售连锁企业,申请费标准为每个企业300元,审核费标准为每个企业12000元(含1个分支机构),每增加1个分支机构加收1200元。②无分支机构的批发或大型零售企业,申请费标准为每个企业200元,审核费标准为每个企业10000元。③中型零售企业,申请费标准为每个企业100元,审核费标准为每个企业5000元。④小型零售企业,申请费标准为每个企业100元,审核费标准为城市(含县城)每个企业3000元,乡镇以下每个企业2000元。

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财综〔2003〕83号发改价格〔2004〕59号,辽财非函〔2013〕104号,辽价函〔2013〕58号

 



人防

26.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县级市和县1000元/平方米,其它地区2000元/平方米。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不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县级市及县20元/平方米,其它地区40元/平方米。

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①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②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发行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它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

中发〔2001〕9号,国发〔2008〕4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预〔2002〕584号,省政府令第49号,辽人发〔2000〕19号,辽财预〔2002〕632号,辽财非〔2010〕1127号,辽财非函〔2013〕256号,辽价发〔2001〕72号,沈价发〔2010〕62号,沈价发〔2002〕44号。

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十一

法制

27.仲裁收费

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国办发〔1995〕44号,财综〔2010〕19号,辽财非〔2010〕985号 

 

十二

人民法院

28.诉讼费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财预〔2002〕9号,财行〔2003〕275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辽财预〔2002〕77号,辽财行〔2007〕852号

 

十三

质监

29.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按照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发改价格〔2015〕1299号,发改价格〔2008〕3246号,计价费〔1996〕l500号,计价格〔1995〕1029号,计价格〔1995〕339号,计价格〔1995〕99号,计价格〔1994〕507号,计价格〔1994〕238号,计物价〔1993〕2182号,价费字〔1993〕135号,价费字〔1992〕317号,价费字〔1992〕496号,发改价格〔2003〕l793号 ,辽价发〔1992〕198号,辽价发〔2013〕86号,辽发改办〔2013〕631号,辽财非〔2015〕38号,沈房发〔2014〕41号

①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②按照沈房发〔2015〕41号规定,家具及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3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按照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发改价格〔2015〕1299号,发改价格〔2009〕2312号,计价格〔1997〕1707号,计价费〔1996〕1500号,计价格〔1995〕339号,〔1992〕价费字268号,辽价发〔2010〕115号、财综〔2011〕l6号,财综〔2001〕l0号,财预〔2003〕470号,财综〔2001〕32号,财预〔2002〕584号,财综〔2010〕77号,辽财非〔2015〕1006号,辽价发〔2003〕43号,辽价函〔2004〕13号,辽发改办〔2013〕631号

①沈房发〔2014〕41号文件规定保障性住房免收特种设备大修、改造、安装方案备案审查费;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费。

辽发改办〔2013〕631号规定取消特种设备检验交通费、特种设备单台最低检验收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方案审查费、受压元件监督检验收费、特种设备单项检验收费、擦窗机和电动葫芦收费、部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收费等 7 项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项目;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试培训费、电站锅炉安装监检费、压力容器安装监检费、压力管道安装监检费、电梯定期检验收费、部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收费等 7 项涉及特种设备的收费

31.计量收费

按照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财税〔2015〕102号,发改价格〔2015〕1299号,辽价发〔2010〕115号,财综〔2001〕72号,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8〕74号,发改价格〔2009〕234号,辽价发〔2008〕41号 。 按辽发改办〔2013〕631号文件规定,减半征收计量收费1个大项目中的钢卷尺、机械秤、标准电池、血压表、电子秒表等33种计量器具的检测收费

 

 

 

 

 

 

 

 

 

 

 

 

 

 

 

 

 

 

 

 

 

 

 

 

 

 

 

 

 

附件2

2016年沈阳市本级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征收标准

征收依据

备注

税务

1.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3%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函〔2003〕2号,辽教委字〔1993〕23号,辽地税行〔1998〕275号

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2.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2%

教育法》,财综函〔2003〕2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0〕79号,辽政发〔2011〕4号,辽财非〔2011〕694号,辽财非〔2011〕996号,辽财非〔2014〕219号。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各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人数在职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总数1.7%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凡安置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财综〔2008〕11号,省政府令第75号,辽财综字〔1997〕359号,辽政发〔2003〕23号,辽政发〔2006〕15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4.文化事业建设费

娱乐业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税字〔1997〕95号,财综〔2002〕33号,财综〔2008〕11号,财综〔20413〕102号,辽地税行〔1997〕205号,辽财预字〔1997〕348号,辽财教〔2007〕67号,财综〔2013〕88号,财综〔2013〕102号,辽财非〔2013〕642号

 

国土

5.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住宅:按实际建筑面积134元/平方米

沈建委发〔1999〕93号),辽财综函〔2003〕133号),辽财非〔2005〕737号,辽财非〔2010〕950号

依据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公建:按实际建筑面积99元/平方米

6.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据财税〔2016〕11号,征收标准降为零。

《土地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5]农(土)字第11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1995年第16号 ,《进一步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的会议纪要》2003年第105号,财综〔2008〕11号,辽财综〔2005〕149号,辽财非〔2006〕867号

依据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建委

7.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财综〔2007〕77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省政府令(2002年第142号)、辽财非〔2008〕817号,依据财税〔2016〕11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其中

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依据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林业

8.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辽财综〔2003〕152号
辽财非〔2006〕913号
《森林法》

 

9.育林基金

依据财税〔2016〕11号,征收标准降为零。

《森林法》,经重〔1988〕122号,林财字〔1991〕74号,(91)财农字第333号,(93)财农字第144号,财综〔2009〕32号,省政府令第109号(1999年12月27日发布),辽财非〔2009〕1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