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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沈阳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信用管理相关文件 听证会报告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5-23

沈阳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信用管理相关文件

听证会报告

为推进沈阳市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深入开展,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发挥信用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应用,更好激发市场活力,结合工作实际,沈阳市财政局特制定《沈阳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总体方案(试行)》、《沈阳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方案(试行)》、《沈阳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信用监督管理方案(试行)》、《沈阳市市本级政府采购采购人绩效考核工作方案(试行)》。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沈政办发201921号)相关规定,沈阳市财政局针对文件20225月19通过腾讯会议举行了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沈阳市财政局组织了本次听证会,并于2022年5月9日在沈阳市财政局网站发布了听证会公告,通过相关单位推荐以及自愿报名产生听证代表11人。

二、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及其基本情况

本次听证会通过相关单位推荐以及自愿报名,产生听证会参加人11人,其中:供应商代表5人、社会代理机构代表5人、律师1人。听证会参加人由政府采购法律顾问及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组成,确保不同利益群体代表参与听证并充分发表意见。

三、听证代表主要意见

会议期间,11位听证代表就听证事项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每位听证代表事前都作了认真准备,发言紧扣主题、观点明确,主要意见如下:

(一)《沈阳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总体方案(试行)》意见

    1.《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文号应该修改为“中办法〔2022〕25号”;

2.第三条第1项中“通过对考核指标的量化分数,结合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日常监管的评价已经结合到量化分数中,应不用结合日常量化考核;

3.第三条第4项中组织开展代理机构考核评价体现两方面,后面具体方案中为三方面,两者应该统一;

4.第四条第3项中只体现了对供应商的强化结果应用,应增加对其他三方的强化结果应用。

(二)《沈阳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信用监督管理方案(试行)》意见

1.附件中对于针对纸质标进行评价的进行细化;

2.附件1和附件2中第9项执行情况中项目执行第3点向社会公众、相关供应商、专家征求意见不属于代理机构职权范围,不应作为代理机构评价指标;

3.附件3去掉第6、7条;

4.附件3第9条、附件4第10、14条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最新文件进行相应的调整;

5.附件3第23条修改为“在开标、评标过程中,没有确保评标委员会成员出现在开标、唱标现场”。

四、听证意见的处理情况

针对听证会上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经我局认真研究,现形成如下意见:我们将对《沈阳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总体方案(试行)》、《沈阳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信用监督管理方案(试行)》中的部分文字和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