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种植业保险政策,全面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充分发挥农业保险机构市场主体优势,进一步规范种植业保险经营,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分散风险能力,稳定农民收入,在做好新冠疫情防控的同时,推动种植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
二、承保机构
按照《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农业农村局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二次遴选结果的通知》(沈财金〔2021〕295号)文件执行。
三、保险种类
(一)粮油作物各项保险
投保截止日期原则上为6月30日。
1.直接物化成本保险。
(1)保险标的。玉米、水稻、小麦、大豆、花生和马铃薯。
(2)实施地区。在全市实施。
(3)保额及费率。玉米、水稻、小麦、大豆、花生和马铃薯每亩保额分别为370元、650元、460元、270元、490元、770元,费率分别为6.1%、4.1%、4.2%、5.1%、4.1%、6.1%。
(4)保费承担比例。农户投保缴纳20%,政府补贴80%。政府补贴中,中央补贴45%,对康平县(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产粮大县)玉米、水稻、小麦,省级补贴32%、市级补贴3%;对其他产粮大县(新民市、法库县、辽中区、苏家屯区和沈北新区)玉米、水稻、小麦,省级补贴30%、市级补贴5%;对其他地区(铁西经开区、浑南区和于洪区)玉米、水稻、小麦,省级补贴30%、市级补贴3%,县级补贴2%;对全部地区大豆、花生、马铃薯,省级补贴30%(对康平县省级补贴32%)、市级补贴3%,区县(市)级补贴2%(康平县不承担)。
2.完全成本保险。
(1)保险标的。玉米、水稻、小麦。
(2)实施地区。在全市产粮大县实施,产粮大县为新民市、康平县(玉米不执行本险种)、法库县、辽中区、苏家屯区和沈北新区。范围依据《辽宁省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工作方案》确定。
(3)保额及费率。玉米、水稻、小麦每亩保额分别为770元、1290元、820元,费率分别为6.1%、4.1%、4.2%。
(4)保费承担比例。农户投保缴纳20%,政府补贴80%。政府补贴中,中央补贴45%,对康平县(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省级补贴32%、市级补贴3%;对其他地区,省级补贴30%、市级补贴5%。
3.种植收入保险。
(1)保险标的。玉米。
(2)实施地区。康平县。
(3)保额及费率。玉米每亩保额为1000元,费率分别为6.1%。
(4)保费承担比例。农户投保缴纳20%,政府补贴80%。政府补贴中,中央补贴45%、省级补贴32%、市级补贴3%。
4.制种保险。
(1)保险标的。玉米制种、水稻制种。
(2)实施地区。在全市实施。
(3)保额及费率。玉米、水稻制种保险每亩保额为1020元、1280元,费率分别为6.1%、4.1%。
(4)保费承担比例。农户投保缴纳20%,政府补贴80%。政府补贴中,中央补贴45%,对康平县(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省级补贴32%、市级补贴3%;对产粮大县,省级补贴30%、市级补贴5%;对其他地区,省级补贴30%、市级补贴3%、区县(市)补贴2%。
(二)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
1.日光温室大棚保险。
(1)保险标的。日光温室大棚(不含棚内作物)。
(2)实施地区。在全市实施。
(3)保额及费率。根据不同设施结构设定8000~17000元的每亩总保额。钢筋骨架和砖墙、钢筋骨架和土墙、竹木结构和土墙的日光温室大棚年基准费率为2%,钢架无后墙结构的大棚年基准费率为3%。
(4)保费承担比例。农户投保缴纳35%,政府补贴65%。在政府补贴中,中央补贴30%、省级补贴20%、市级补贴15%。
2.食用菌保险。
(1)保险标的。香菇、黑木耳、滑菇、灵芝、平菇、双孢蘑菇、杏鲍菇等7种食用菌。
(2)实施地区。在全市实施。
(3)保额及费率。参照不同食用菌标准菌袋的直接物化成本确定不同保额。费率均为5.3%。
(4)保费承担比例。农户投保缴纳30%,政府补贴70%。在政府补贴中,中央和省级共担补贴45%、市级补贴15%、区县(市)级补贴10%。
3.中药材保险。
(1)保险标的。人参、五味子、细辛、柴胡等33种中药材。
(2)实施地区。在全市实施。
(3)保额及费率。参照不同中药材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确定不同保额。费率均为4.5%。
(4)保费承担比例。农户投保缴纳30%,政府补贴70%。在政府补贴中,中央和省级共担补贴45%、市级补贴15%、区县(市)级补贴10%。
(三)实施脱贫人口补充保险
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稳定脱贫人口收入,对7260元以下脱贫人口,在享受所在地区现有保险政策的基础上,实施玉米、水稻补充保险。投保截止日期原则上为6月30日。
1.保险标的。玉米、水稻。
2.实施地区。在全市实施。
3.保额及费率。玉米、水稻补充保险每亩保额分别为400元、640元,费率分别为6.1%、4.1%。
4.保费承担比例。补充保险的保费从2022年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规范展业经营
(一)承保展业
要充分确保农户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不得欺骗误导农户投保,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或限制农户投保。未按保险条款展业的,财政不予保费补贴。承保机构可以通过“无赔款优待”等方式,对本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的投保农户,在下一保险期限内针对农户缴纳部分给予一定减免优惠。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委会组织农民投保。集体组织投保的,承保机构要应制定分户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投保清单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委会核对并盖章确认后,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人流密集的公共区域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
(二)定损理赔
承保机构要切实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理赔结果公开。要加强接报案管理,确保报案渠道畅通、报案流程规范和报案信息准确录入。要加强现场查勘工作,确实需要时可委托农业技术推广单位、保险查勘理赔公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协助制定查勘规范、开展查勘,可邀请出险地乡镇相关人员参与。承保机构不得随意降低赔付标准,不得均摊或变相均摊赔款,严禁拖赔、惜赔、无理拒赔。查勘定损结果、理赔结果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人流密集的公共区域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承保机构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赔款支付到被保险人“一卡通”中。
(三)协办业务
承保机构要严格遵守《农业保险条例》和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开展协办业务。承保机构可以结合实际需要,设立补贴险种协保员,协助办理承保、理赔等工作。协保员费用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承保机构可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农村经营管理等机构及村级组织开展协办业务,开设乡服务站、村服务点,委托其开展承保、查勘、理赔等相关保险业务。协办业务双方要签订书面合同。种植业保险定损中,农业专家作为承保机构聘用人员进行测产,承保机构对本机构承认的测产报告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协同推进
各区县(市)要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增强沟通协调,积极推进本地区种植业保险工作。
(二)落实资金,及时拨付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辽宁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另发)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管理和执行动态监控。
(三)加强督导、强化考核
各承保机构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职责,确保合法合规经营。各区县(市)要强化对承保机构考核,要将对承保机构考核评价分解到展业全流程,全面督促保险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四)加大宣传,扩大影响
各区县(市)有关部门和各承保机构要持续提升种植业保险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持续扩大种植业保险影响力。
(五)按时报送,强化规范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节点,按时规范报送相关材料,及时掌握和跟进当地种植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妥善处理。要加强档案资料管理,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