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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沈阳市财政局转发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支持企业纾困发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7-11

总体要求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支持企业纾困发展的通知》(辽财采〔202211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和内控制度,规范保证金收退标准、流程和时限。严禁收取货物和服务项目质量保证金,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收取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等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确定的收取比例。不得无故拖延退付保证金,及时向财政部门上缴不予退还、无人认领的保证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将相关工作纳入对采购人、集采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督评价,对未按照规定收取和退还保证金的行为,依法查处。

二、及时公布中小企业预留份额

各预算单位要加强采购需求管理,梳理确定本单位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并上报主管部门。202281日前,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专栏公开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2022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情况。2023年起,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在年度预算确定后30日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公开上一年度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部门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情况。

三、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

各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批准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及用途。按照年初采购预算中预计采购时间,及时公开采购意向,抓紧安排采购项目实施时间,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原则上列入2022年年初部门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20221031日前开展采购活动;年度预算执行中调整、新增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市政府批准后2个月内开展采购活动。

四、规范单一来源公示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及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对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报财政部门批准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要求,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专业人员具体论证意见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等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五、做好框架协议采购相关问题的衔接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财政部关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规定不再执行。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对涉及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制度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对于《办法》实施前订立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可以继续执行至期限届满。


文件链接:沈阳市财政局转发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支持企业纾困发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