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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养殖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8-10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立足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适应世贸组织规则、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农业发展的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养殖业保险政策,提高养殖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养殖业保险运行机制,更好服务养殖产业发展。

二、承保机构

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和肉牛(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保险,按照《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二次遴选结果的通知》(沈财金〔2021295号)执行。

肉牛(铁西区(经济技术开发)、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肉羊、梅花鹿和驴保险按照《关于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结果的通知》(辽财金〔2021104号),在入选辽宁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名单的10家省级保险机构中,通过开展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二次遴选确定。

三、保险条款

养殖业保险严格实行全省统一制式条款。康平县、法库县执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建设试点县保险条款。

四、保险种类

(一)中央补贴农产品保险

1.保险标的。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

2.实施地区。在全市实施。

3.保额、费率及单位保费。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额分别为7000/头、1500/头、800/头,费率分别为6%6%5.25%,单位保费分别为420/头、90/头、42/头。

4.保费承担比例。中央补贴40%、省级补贴25%、市级补贴10%、区县(市)级补贴5%、农户自缴20%。对生猪统保区县(市)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市级补贴30%,农户无需自缴。

5.保险期间。奶牛、能繁母猪保险期间为1年,育肥猪保险期间为5个月或1年。

(二)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

1.保险标的。肉牛、肉羊、梅花鹿、驴。

2.实施地区。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肉羊、梅花鹿和驴保险开展实施日期为202311日)。

3.保额、费率及单位保费。

标的

保额(元/头)

费率(%)

保费(元/头)

犊牛

3500

5

175

架子牛/母牛

7000

5

350

肉羊

800

7.5

60

育成公鹿

2000

7

140

成年公鹿

3500

10

350

成年母鹿

3000

8

240

6000

5

300

4.保费承担比例。肉牛、肉羊保险,为中央和省共担补贴60%、市级补贴10%、农户自缴30%

梅花鹿保险,为中央和省共担补贴45%、市级补贴20%、区县(市)级补贴15%、农户自缴20%

驴保险,为中央和省共担补贴45%、市级补贴15%、区县(市)级补贴10%、农户自缴30%

5.保险期间。犊牛保险期间为6个月,肉驴保险期间为10个月,架子牛、能繁母牛、肉羊、梅花鹿、母驴保险期间为1年。

(三)积极探索养殖业保险创新

1.创新养殖保险模式。

2.丰富养殖险产品体系。

3.拓宽保险服务领域。

4.提升科技赋能水平。

五、规范展业经营

(一)承保展业。承保机构要充分确保农户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不得欺骗误导农户投保,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或限制农户投保。未按保险条款展业的,财政不予保费补贴。承保机构应当对保险标的真实性、准确性等情况进行核验,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明资料。养殖场(户)可自行投保,也可由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委会组织农民投保。集体组织投保的,承保机构要制作分户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信息。投保清单应当在投保组织者核对并盖章确认后,在村级或人流密集的公共区域进行不少于3日的公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应在保险业务单证上签字或盖章,特殊情形可由直系亲属代为办理。承保机构应及时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发送到户。

(二)定损理赔。承保机构要切实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理赔结果公开。保险机构要规范查勘定损流程,协调各方做到查勘定损的“三到场”,即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村级协办人员、保险机构理赔人员三方到场,确定保险责任清晰。投保动物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经无害化处理中心确认处理后,由县级动物防疫部门出具《投保动物无害化处理证明》。保险机构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理赔。承保机构不得随意降低赔付标准,严禁拖赔、惜赔、无理拒赔。查勘定损结果、理赔结果要在村级或生产经营组织人流密集的公共区域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承保机构应根据公示反馈结果制作分户理赔清单,列明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和赔款金额,由被保险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存在特殊情形的,可由被保险人授权直系亲属代为办理,承保机构应当留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资料。承保机构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投保人。

(三)协办业务。养殖业保险工作要坚持“防疫+保险”的联动工作机制。承保机构可以按规定委托基层农业农村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办理养殖业保险业务,双方应当按照公平、自主自愿的原则签订《养殖业保险协办合同》,明确协办人员,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合理确定协办费用,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规范协办费用使用。承保机构应当定期对协办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包括国家政策、监管要求、经办流程、人员责任等,并对协保人员的协办行为负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协同推进

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二)落实资金,及时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辽宁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辽财金规〔20223号)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管理和执行动态监控。

(三)加强联动,强化无害化处理

各区县(市)应逐步实行保险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市级部门将统筹安排部分协办费,用于补贴除育肥猪、能繁母猪以外的保险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同时鼓励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统筹部分协办费用用于开展此项工作。

(四)加大宣传,扩大影响

承保机构要会同基层农业农村部门加大养殖业保险宣传力度。各承保机构要在承保、理赔期间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养殖业保险的政策知晓度、群众满意度和社会支持率。

(五)加强监督,切实担当

各区县(市)要加强部门联合督导检查工作,切实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各承保机构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职责,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六)按时报送,强化规范

各地区、各承保机构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及时掌握和跟进养殖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按时报送相关材料,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文件链接: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养殖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