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栏目列表
政策解读
解读: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县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程序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9-15

一、适用范围

区、县(市)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适用本程序。

二、审核要件

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2.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4.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详见附件3);

5.区、县(市)财政局出具的《区、县(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初审意见表》(详见附件4);

6.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在组织专家论证时,同时出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

7.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在组织专家论证时,同时出具市科技局的相关意见。

三、审核程序

1.区、县(市)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所属各单位的年度进口产品申报相关工作,对当年拟采购的进口产品进行品目、数量、型号等基本信息进行归集,统一组织专家论证。

2.区、县(市)主管部门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区、县(市)级主管部门意见”栏目中出具意见,并将公示材料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中的“市级主管部门意见”栏目中出具意见。

3.区、县(市)财政局负责归集本区域内公示无异议且已获得市级主管部门同意的进口产品,并出具初审意见。经初审同意后,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市财政局(采购监管处)审核。市财政局将统一组织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公示。

4.经审核合格后,各单位在采购清单内的进口产品,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网报送采购计划时,无需再提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和专家论证意见,仅需提供相关说明即可。


文件链接: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县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程序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