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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沈阳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推行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业务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12-14

总体要求

为进一步优化沈阳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现将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推行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业务工作的通知》(辽财采〔202224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规范收取履约保证金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限制供应商缴纳履约保证金形式,不得差别对待使用电子履约保函的供应商,不得拒收供应商以电子履约保函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鼓励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使用电子履约保函替代其他非现金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有效缓解资金周转压力。

二、推行电子履约保函业务

辽宁政府采购网已正式开通线上“电子履约保函”业务。供应商在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保函平台(电子履约保函模块)完成保函申请和办理,采购人线上核验保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支持和推广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业务,配合供应商完成电子保函申请和线上核验。

三、规范开展线上履约验收

采购人要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加强履约验收管理,配合供应商在辽宁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进行线上履约验收。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供应商在系统中向采购人发出项目验收申请后,除《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规定的特殊情形外,采购人应于30日内在系统中完成履约验收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