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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1-07

政策背景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一、全面取消市本级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在取消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投标保证金的基础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沈阳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全面取消投标保证金。

  二、原则上取消市本级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在取消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履约保证金的基础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沈阳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取消履约保证金,对于近三年有不良履约记录的供应商,采购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情况收取履约保证金。

  三、加强政府采购领域供应商信用管理及应用

  1.采购单位应合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对于合同中设置政府采购预付款的,确有需要的,采购单位可结合项目实际、供应商资信情况等,确有需要的,可要求供应商提交预付款保函。

  2.采购单位应认真落实供应商履约信用记录管理工作。按照《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本级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方案的通知》(沈财采〔2022218号)文件的要求,采购单位应在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后,每次验收后提交验收报告前,须在辽宁省政府采购平台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完善我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履约信用记录管理。

  四、进一步清理清退政府采购保证金

  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要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保证金清理清退工作,及时退还保证金,不得非法占用。对按规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要按规定程序上缴同级财政;因供应商注销等原因确实无法退还的保证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可自行选择在报纸、采购单位官网或辽宁政府采购网等媒体刊登公告,公告日期不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保证金,由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程序上缴同级财政。


文件链接: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