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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沈阳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所转发的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度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01-29

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要求,根据工作安排,为做好2024年度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转发省财政厅所转发的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度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

一、主要考虑和基本原则

进一步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全面深入开展国有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充分发挥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中的积极作用,转发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度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辽财资函〔202451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相应工作要求,旨在做好我市2024年度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

二、基本框架

一是编报范围。

二是报送方式及时间。

三是编报要求。

三、主要内容

(一)编报范围。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含一级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已通过全国国有文化企业监管系统报送月报的文化企业,不需再按照本通知要求报送。

(二)报送方式及时间。各报送单位应于次月4日前,通过省财政厅统一报表平台完成月报报表报送工作。同时报送加盖公章的《2024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指标数据核对表》、《2024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审核记录表》和《国有企业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反映企业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异动指标解释等信息)。

(三)编报要求

1.请各报送单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内部责任部门和人员分工,安排专人负责编报。切实履行数据审核监督责任,严格遵守报送时限要求,确保数据全面、真实、准确。同时加强数据应用,总结当月本单位国有企业经济运行基本情况、主要指标变动原因及企业运行中出现的新特点、新问题,形成国有企业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市财政局将适时对2024年月报工作进行总结通报。

2.请各报送单位基于国有企业名录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面纳入编报范围。因新设、重组、、破产、注销、财务或股权关系变更等重大事项导致编报范围发生变动时,报送单位应及时调整更新报送口径,在附报材料中说明相关情况。


文件链接:沈阳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所转发的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