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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沈阳市财政局关于组织辽宁省第四期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03-12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实施意见》,适应会计行业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培养一批高端引领、业务精湛、能力卓越、德才兼备的会计人才,省财政厅启动辽宁省第四期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工作。根据《关于开展辽宁省第四期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辽财会〔20245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作,现作如下通知,请认真做好组织落实。

二、培养计划

辽宁省第四期高端会计人才计划选拔培养60名学员,其中,企业学员占比50%、行政事业单位学员占比40%、会计中介机构学员占比10%。培养周期为3年,每年组织2次集中培训,每次培训5-7天。在非集中培训期间,不定期组织座谈研讨、网络学习等。

三、报名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守会计职业道德。

(二)工作单位在辽宁省内,工作实绩突出,政策理论水平较高,具有开拓创新意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研究能力。

(三)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人员,从事会计相关工作8年(含8年)以上,或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人员,从事会计相关工作4年(含4年)以上。

(四)在企业担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务部长(经理);在省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担任总会计师、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财务部门科(处)长;在高校具有会计、财务管理等相关专业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5年(含5年)以上。

(五)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对本行业、本部门会计工作起到引领带动作用的业务骨干,可适当放宽年龄和职务职称等条件限制。

最近5年内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不得参加选拔培养。本人所在单位最近5年内存在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不得参加选拔培养。

相关时间计算至20231231日。


文件链接:沈阳市财政局关于组织辽宁省第四期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