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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沈阳市财政局 中共沈阳市委宣传部 沈阳市文化 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文化产业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09-18


 

 

 

 

 

 

沈阳市财政局

中共沈阳市委宣传部

文件

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沈财教〔2020〕452号

 

 

 

沈阳市财政局 中共沈阳市委宣传部 沈阳市文化

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文化产业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参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结合我市文化产业工作需要,我们制定了《沈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财政局      中共沈阳市委宣传部

 

 

 

                           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020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辽宁省财政厅、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辽宁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19〕24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为规范我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沈阳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局根据我市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安排,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原则是:

(一)注重引导,激发活力。在坚持市场导向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撬动、引导和激励作用,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文化产业,促进内容创新、技术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拓展文化产业发展空间。

(二)集中支持,突出重点。精准扶持对文化产业增加值贡献大、企业创新能力强、“文化+”融合度高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园区(基地)。

(三)创新方式,协调推进。针对不同扶持对象,分别采取补助、奖励、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支持文化企业提供更多的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

(四)强化绩效,追踪问责。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和属地化管理的有关要求,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预算编制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和拨付资金,确定并下达预算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预算监管和绩效评价。

(二)市委宣传部和市文旅局负责配合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制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和管理,具体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监督管理,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预算公开等。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第五条  资金使用方向:

(一)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对市直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文化体制改革单位艺术创排等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支持重点行业创新发展。培育发展创意设计、新兴媒体、数字出版、网络视听等新兴产业,鼓励广播影视、出版发行、演艺娱乐、工艺美术、印刷包装、文化旅游、文化制造等传统产业提质升级,对于以上行业领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特色突出的项目予以支持。鼓励把传统产业中具有市场竞争能力的创意设计部分,从主业中剥离出来独立发展。

(三)支持重点文化企业做强做优做大。鼓励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培育文化产业领域战略投资者。鼓励文化与科技深度融合,促进文化企业、文化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新型文化业态。支持地域文化特点强、资源独特、发展潜力大的优秀地方文化企业发展特色产业。 

(四)支持重点项目发展。支持市委、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布局确定的对全市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拉动作用的重点项目。

(五)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利用金融机构贷款发展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对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文化产业项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和单位,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三)违反相关政策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第七条  根据产业和项目特点,分别采取补助资金、奖励资金、贴息资金三种方式予以专项资金支持。

第八条  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项目所需资金予以补助,优先对项目已经实施并取得一定成效、预期可取得良好绩效的项目给予补助,并提高“后补助”资金所占比重。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所需成本支出。

第九条  奖励资金。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园区(基地)和重点地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支持文化产业项目发展、企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其他与文化产业发展相关的工作和活动经费支出。

第十条  贴息资金。用于支付企业按规定项目申请并获得的银行贷款发生的利息支出。贴息资金的年限视项目单位的贷款额度和贷款年限等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贴息金额采取定额贴息或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贴息金额低于银行贷款发生的利息支出。贴息资金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贷款发生额一次或分次安排。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奖励资金与贴息资金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个项目,按照“就高原则”核定。对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点项目,可视发展情况分年度给予支持。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程序:专项资金实行逐级申报。除市文旅局以外的市直相关单位申报的专项资金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所属各单位项目,报市文旅局;各区县(市)申报的专项资金,需由区县(市)宣传部与同级财政部门初审会签后,报市委宣传部。项目经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分别初审后,报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项目审核和预算管理: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分别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审核,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统一要求,根据项目申报和审核情况列入市本级部门预算,经市政府审核,报市人大审查、批准后下达

    第十四条  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组织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和动态管理,优先支持项目库项目。市委宣传部要指导各区县(市)项目库建设,储备优质项目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结合项目单位用款进度,按照批准的预算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新政策出台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调整预算的,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提出申请,按照年初预算编制要求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履行预算调整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部门要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要对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项目进度及时拨付使用资金,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要按照《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等要求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工作,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在预算执行中形成结转结余的,按照国家、省和市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严格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在组织项目申报过程中,应明确各类项目绩效目标填报要求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提报专项资金申请时,应按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同时填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制定明确、具体的项目绩效目标。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组织审核时,绩效目标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入项目评审流程。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的绩效目标进行复审并提出意见,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组织修改完善后,最终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市财政局将在下达项目资金预算指标的同时,同步批复各项目绩效目标。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中,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认真做好绩效自评工作。市委宣传部和市文旅局也将适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市委宣传部和市文旅局负责总结分析各级各类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评价,并将专项资金整体绩效报告送市财政局。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对文旅局之外的市直及各区、县(市)项目资金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市文旅局负责对本系统项目资金执行情况监督管理。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追究遵循“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弄虚作假、套取、节流、挪用、骗取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停止拨付并追缴已拨付资金,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委宣传部和市文旅局按照职责分工,定期组织相关市直单位和各区县(市)委宣传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上年专项资金项目的使用情况按照部门决算的编制要求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实行追踪问效,将专项资金使用效果作为下一年度财政拨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核减、停拨或收回专项资金;对有关人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滞留、侵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内容的;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沈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沈宣发〔2005〕3号)同时废止。

 

 

 

 

 

 

 

 

 

 

 

 

 

 

沈阳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9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