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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实施首批政府采购 信用保函试点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12-28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各社会代理机构及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活力,减轻企业经营负担,促进中小企业稳定发展,市财政局从2022年起实施政府采购信用保函。首批试点30家企业享受免费政府采购信用保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政府采购信用保函是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之一,以企业信用为依据,由担保机构在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时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担保函。

本次纳入试点企业在2022年参与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由沈阳市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免费出具信用保函,企业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二、试点企业

首批试点企业共30家,全部为中小企业,由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在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中根据企业信用情况筛选,并进行公开公示。(详见附件1)

三、办理程序

沈阳市本级政府采购信用保函(详见附件2)由沈阳市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信用保函办理流程:

纳入试点名单内企业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公章及法人章到公司现场办理业务,办理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97号友谊时代广场A座营销中心23

担保公司联系人:李珏琼    联系电话:18640556222

市财政局联系人:周启涛    联系电话:024-22873958

 

附件:1.政府采购信用保函的首批试点单位名单

2.政府采购信用保函格式

 

 

沈阳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8日

 

 

附件1:

政府采购信用保函的首批试点单位名单

 

  

1

沈阳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2

辽宁金佰瑞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4

沈阳新北燃气有限公司

5

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6

沈阳东软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

7

辽宁艾特斯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

8

沈阳玛莉蓝国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9

沈阳华通丰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10

沈阳紫光启明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11

共产党员杂志社

12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13

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4

沈阳红旗制药有限公司

15

易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

沈阳瑞恒鼓风机有限公司

17

沈阳伟嘉牧业技术有限公司

18

辽宁和兴大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9

沈阳市金三星施封锁厂

20

辽宁卫生服务有限公司

21

辽宁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22

沈阳天和成商贸有限公司

23

沈阳恒进真空科技有限公司

24

辽宁天浩商贸有限公司

25

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6

沈阳北方电脑有限公司

27

辽宁祥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28

沈阳鑫富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9

辽宁诚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30

金杯汽车大厦

 

 

 

附件 2:                                             保函编号: 

投标保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招标单位/受益人):

鉴于                    以下简称“投标人”拟通过                     参加贵方编号为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参加投标时应向贵方缴纳投标保证金,且可使用投标保函代替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投标保证金担保:

一、 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投标人出现下列任意情形,受益人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求投标人承担责任的,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的;

2.中标后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项目合同的。

(二)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即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   

二、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我方的保证期间为:30日,即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后30日,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本保函的保证期间做相应调整,但最晚不晚于          止。

三、 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送达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投标人发生我方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证明材料。

2.我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在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 保证责任的解除

1.本保函保证期间届满或本保函提前终止(即贵方提前出具解保书和/或本项目投标人未中标)之次日起失效,我方保证责任自动解除。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到达贵方账户)之日起,保证责任解除。

3.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我方保证责任解除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五、 免责条款

1.依照法律规定或贵方与投标人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义务时,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2.因贵方原因致使投标人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人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4.贵方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招标文件进行任何澄清或修改,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 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我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七、 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加盖我方印章(含电子印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沈阳市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