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会计持证人员: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会计队伍整体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不断规范和加强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现将《沈阳市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市财政局
2016年6月28日
沈阳市2016年度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辽宁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继续教育对象及学时
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学习。2016年当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下个年度起,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
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各单位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大力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方便。
二、继续教育重点学习内容
继续教育应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突出重点、提高能力,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原则,根据各行业、各单位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引导树立正确的会计行业核心价值观和职业精神,确保会计人员业务知识水平与职业道德水平双提高。重点学习内容包括:《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及配套指引》、《小企业会计准则》、营改增有关政策等企业类会计法规制度;其次是《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管理会计、政府会计等。辅助学习内容包括:会计诚信与会计改革、会计历史与会计文化、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XBRL相关知识、会计操作实务、财务报表分析以及税收知识、金融知识、企业管理知识、会计英语等其他相关财经知识。
三、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
沈阳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市本级及会计从业资格证转入沈阳市的中直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并向市财政局报送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及培训工作实施情况。
四、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1.在线学习。会计人员可登陆沈阳市财政局网站(czj.shenyang.gov.cn)中的“财会之窗”—“会计网上继续教育”网页,在线学习完成继续教育。
2.面授学习。会计人员按照市财政局确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定点培训单位(以沈阳市政府采购网2015年“沈阳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面授)资质”招标结果公告的定点培训单位为准,定点培训单位按照严格管理、保证质量、有进有退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就近报名参加学习。
3.自学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视同完成2016年度继续教育:
(1)本年度全科通过初级会计或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证书或成绩单为准);中级会计或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一科以上(以证书或网上查询成绩为准)合格者。
(2)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本年度成绩合格毕业者(以毕业证书为准)。
4.2016年将开通沈阳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微信平台。7月1日至7月31日为微信平台试运行时间。
5.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五、继续教育培训时间
从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结束。
六、继续教育培训的管理
1.受托承担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不得接受未经授权社会办学单位的挂靠和“联合办学”;不能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不能跨地区擅自乱挖生源;不能只收费不办班或超标准收费;不能擅自印发继续教育证明或培训证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培训单位,将按照《关于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定点培训单位开展检查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要与被委托的培训单位签订委托培训协议书,认真制定培训计划,按时上报继续教育工作有关情况。
3.市财政局将组织专人对受托培训单位上报的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培训课时、学员出席情况、教师授课情况、培训班管理情况等进行抽查、验收,根据验收情况,按实际参加培训人数办理继续教育认定。
七、其他
1.未能完成本年及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的会计人员,须在补齐后方能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和评审,办理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信息变更、注册登记等会计管理工作。补学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要实行在线学习方式。
2.在线学习。沈阳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负责会计人员在线学习的注册缴费和学习过程的服务工作。在线学习实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咨询电话:22704418)。
3.面授学习。沈阳市财政局负责受托培训单位的管理,各受托培训单位应于开班前7个工作日,向市财政局报送《沈阳市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开班计划申报表》(见附件1)。当期培训结束后,将《沈阳市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完成情况表》(见附件2)和《沈阳市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表》(见附件3)报市财政局,确认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4.自学认定。沈阳市财政局负责自学认定的管理,符合自学认定条件的会计人员,应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和其他有效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办理。
每周二、四,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3时30分至16时为办理继续教育认定时间。如有其他特殊时间要求,请提前预约(咨询电话:22873740)。
附件:1.沈阳市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开班计划申报表
2.沈阳市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完成情况表
3.沈阳市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表
附件1
沈阳市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开班计划申报表
培训机构(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培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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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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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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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期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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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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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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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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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于开班前7个工作日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登记备案,并附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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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检查组”人员填列:
检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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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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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课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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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审核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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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过需核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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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情况 说明 |
1.出勤率 (到课人数除以系统审核人数)。 2.授课教师姓名 (有无更换教师未及时上报现象)。 3.授课内容 (有无更改教学内容现象)。 4.授课地点 (有无更改教学场所现象)。 5.授课时间 (有无随意缩减课时现象)。 6.其他。 | ||||
附件2
沈阳市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表
培训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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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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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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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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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期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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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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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培训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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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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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培训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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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勤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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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教师姓名 |
培训教材名称 |
教材出版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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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单位负责人签字: 培训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 会计科科长签字: 年 月 日 | |||
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处长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3
沈阳市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表
序号 |
身份证号 |
会计 证号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手机 |
单位名称 |
现任 职务 |
最高学历 |
会计职称 |
其他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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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