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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制度
关于印发《沈阳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02-09

 

沈财教〔2006480

 

 

 

关于印发《沈阳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沈阳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沈阳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办法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沈阳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办法》。

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农村义务教育是指农村地区(含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农垦、林场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城市市区以及城市郊区所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是指上述学校的教职工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大型设备购置费、校舍维修改造经费、资助贫困学生经费、教师培训经费、其他专项经费。其来源有:上级转移支付、上级专项补助资金、本级财政安排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中小学校其它收入等。

二、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要求

1.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要“校财局管”。根据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对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要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支都要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县级财政部门要将上级财政补助资金足额落实到农村中小学校,同时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确保各级政府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支出落到实处。

2.建立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管理制度。建立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是为了更好的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机制改革精神,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健全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推行农村中小学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全面清理现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坚决杜绝乱收费。

3.建立专户存储、集中核算制度。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来源有中央补助、省级补助、市级补助、县财政投入和其他收入几部分组成,为了及时有效的将各种资金尤其是上级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中小学校,防止挪用和截流资金现象的发生,要求各区、县(市)市财政部门要设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专项账户,用于接收上级补助收入,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实行封闭运行。各学校收入支出的核算要集中到区、县(市)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核算中心,各学校只设报账员。

4.设立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专项经费。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市、区(县市)财政要设立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用于我市辖区内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的骨干教师。用于支持开展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师德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教师全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各学校要按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费,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承担的费用支出。这部分经费也可由教育管理部门适当集中,统一用于开展本地农村教师培训。

5.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采取定期普查和不定期抽查的形式对所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保证资金到位及时,使用透明,切实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支出范围

1.人员经费。是指按照国家文件规定,经过编制部门、财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

2.公用经费。2006年始,我市对农村义务教育实施了“两免一补”政策,对此各区、县(市)要按照《关于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04]127号)确定的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即城镇小学320元,农村小学270元,城镇初中460元,农村初中370元,足额安排公用经费,并全部实行预算管理。对未纳入预算的2006年“两免一补”经费,要按程序办理追加并及时调整预算。

进一步强化公用经费的核算管理,明确公用经费开支范围,除用于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试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日常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之外,公用经费定额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大型设备购置、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不属于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的各类支出。其中,取暖费是指农村中小学校舍冬季取暖所需的燃料购置、取暖设施维修等费用。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费是指教学和管理用房、建筑物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5元的零星维护费用,以及各类设备维修所发生的人工、材料费用。

3.专项经费。是指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各种专项经费支出,如校舍维修改造经费、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经费等。

校舍维修改造经费:指从2006年起,按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校舍生均面积、校舍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算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建立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的长效机制。该资金由市、区(县市)共同承担,主要用于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重点用于D级危房),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所需资金的具体算法是:专项经费额度=生均校舍面积×学生数×维修费标准×年危房发生率(注:生均校舍面积为小学4.5平方米,初中6平方米;维修费标准为300/平方米;年危房发生率为3.3%。)。

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经费:是指为了整合资源和提升农村地区教育质量,由省、市、区(县市)共同投入的建设九年一贯制学校的专项经费。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的立项首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科学预测当地未来几年生源状况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学校规模,设计班型、教室和各种辅属设施,随后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汇总,最后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方案要求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和建设单位负责筹集资金,并按要求拨付指定的建设账户,实行封闭运行。

其它专项经费:是指各学校由于发展需要而进行的额度较大的教学设备、办公设备配置、较大规模维修等支出。年初预算时按照规定程序向区、县(市)级财政部门申请,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设立。

(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拨付程序

1.编制农村中小学预算。按照国家及省部署要求,从2007年起全面试编规范的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2008年开始正式编制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

1)预算编制的对象和范围。预算编制对象为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范围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包括普通初中、职业初中、完全中学中的初中部分、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农村中小学预算以独立设置的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村小(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乡镇中心学校统一编制。

2)预算编制的内容。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的内容主要是下一年度内学校运转所涉及的经费全面收支情况。收入预算内容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支出(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和项目支出。

3)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的程序。农村中小学预算的编制按照“两上两下”的方式进行,“一上”是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编报预算建议数。在这一阶段,农村中小学首先编制年度预算建议草案,上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汇编成部门预算建议数,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一下”是指县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县级财政部门编制县本级财政预算初步草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经批准后下达预算控制数。“二上”是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预算草案。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教育行政部门向中小学布置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然后汇总各中小学上报的年度预算草案,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二下”是指县级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各部门预算草案,送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一个月内,县级财政部门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批复年度预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年度预算批复数后,正式向中小学传达年度预算批复。

4)预算编制的几个要求。一是在编制学校年度预算时应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共同参与,确定预算编制草案。不能仅仅由财务部门编制。二是各学校要按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费,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承担的费用支出。三是人大批准后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要以预算通知单(含支出方向、金额等内容)的形式告知各学校。

2.人员及公用经费的拨付。根据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按月将学校运转所需经费拨付到学校账户(设立在县级核算中心的账户),并区分明细用途后通知各中小学校。

3.专项经费的拨付。

1)校舍维修专项经费的拨付。首先,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要编制本地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和校舍维修改造总体规划和校舍维修改造资金预算安排方案。第二,根据编制的校舍维修改造资金预算安排方案组织实施维修施工,各区、县(市)财政部门根据施工情况根据有关规定按进度拨付资金,但该资金不许拨付到乡镇和学校,应由县级财政部门统一安排支付。第三,在每年年度终了10日内将本区域内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情况逐级上报市财政和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内容包括: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资金预算安排情况、资金拨付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校舍维修改造成效及存在问题。市财政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区、县(市)报告情况进行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分配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2)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经费的拨付。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本着“实用、够用、长期使用”的原则,作好项目审核与资金测算工作。同时,要积极督促教育部门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招标,严格审核建筑商的工程量报价清单,在确保工程顺利完成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好每一笔资金。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树立资产与财务统管的意识,要根据各区、县(市)教育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资产管理办法,确保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校产不流失,保证变现后的资金要全部用于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项目上。

各区、县(市)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规划确定后,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工程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及时将配套资金拨付到指定的建设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专项资金要集中在县级管理,不得将专项资金下拨到乡镇及学校。同时,应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专项资金,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自立项目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专项资金。

3)其它正常专项经费的拨付。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按照年初预算批复的专项进展程度,合理的拨付资金,涉及到大宗的采购和维修等工程,资金要按照合同要求直接拨付给中标人,不得拨到乡镇或学校。

(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

1.农村义务教育的收支核算管理。各农村中小学校的日常收支核算要求全部纳入区、县(市)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核算中心进行集中管理。

2.要重视预算编制的全面性,并保证预算严肃性。年初各学校要编制切合实际、可操作的预算上报,经区、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财政部门审批,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就要严格执行。如确需调整,要按有关规定及预算审批程序进行调整。

3.专项经费出现结余,要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禁止挪用。专项结转下年后仍未执行,就要按照预算的审批程序对该项资金重新核定用途,严禁私自改变用途。

4.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各区、县(市)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5]80号)精神出台相应的《**区县(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对于暂时未出台区、县(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要按照《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沈财采[2006]4号)规定执行。另外有三个方面需要重点强调:一是农村中小学取暖用冬煤要由区、县(市)集中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二是校舍维修工程要尽可能由区、县(市)教育管理部门集中组织,并实施政府采购。三是农村中小学校的教科书购置,必须由市或区、县(市)集中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五、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

市政府将建立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估制度,并定期检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落实情况。对资金落实到位和改革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表彰奖励;对资金未落实到位或挤占、挪用、截留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要相应扣减该区、县(市)税收返还或一般转移支付资金,专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另外,各区、县(市)政府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和使用过程中,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把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监察、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区、县(市)政府要改进教育督导工作,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教育综合改革作为今后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