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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制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教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02-09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教科文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沈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有关事宜强调如下:

一、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出租、对外投资、担保、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处置行为,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履行政府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租收入)及拆迁补偿等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于新增固定资产,特别是已完工的基本建设项目,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结算审核及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做到国有资产及时入账。

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各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财政部门将把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编制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严格控制新增债务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控制省属高校银行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8172号)及《关于严格控制市属学校银行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沈财教〔2011106号)要求,各单位一律不得举借新的商业银行贷款及其他债务(包括借款)。特殊情况下必须新增贷款及债务的,要经同级财政部门及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对未经批准新增商业银行贷款或其他债务的,一经发现,同级财政将等额扣减单位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事业收入,责成单位于当年一次性归还银行贷款,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部门预算下达后,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执行,抓紧启动项目,加快项目支出进度。强化预算执行刚性,严禁超预算、无预算支出。对执行过程中,因减收、超收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履行调整预算的法定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金额,改变支出方向。

四、加强财务核算管理

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资金核算。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瞒报收入,严禁坐收坐支。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列支出,不得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财政补助资金。各单位要定期报送财务相关数据,每季度结束后,要将财务报表以光盘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程序,强化内部约束机制,不断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O一二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