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栏目列表
业务办理
关于辽宁省会计人员在全国平台办理信息采集等业务事项的公告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5-02-13


    根据财政部统一安排,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于2025年1月1日正式运行。为方便我省会计人员(含报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通过全国平台办理信息采集及信息变更、属地关系调转等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信息采集

    (一)信息采集人员范围

    1.按《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规定,需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即在辽宁省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2.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暂时不从事会计工作,但拟报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

    (二)信息采集属地

    信息采集遵循属地原则。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在工作单位所在地采集信息;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采集;在校学生在学籍所在地采集信息,毕业后转至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

    (三)信息采集所需材料

    1.基础信息材料

    (1)标准证件照片。要求:照片须为清晰、完整、近期的标准证件照片,jpg格式,不小于10KB,像素≥295*413px。不接受模糊、刘海遮眉、非正面、戴眼镜、戴帽子等照片。

    (2)有效身份证件。暂未工作且不属于在校学生的非辽宁籍人员,需同时提供居住证。

    2.教育经历材料

    已取得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证书丢失的可由毕业院校或主管教育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如涉及多张证明需合并为一个图片。

    其中:

    (1)技校学历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技工院校学历;其他学历、学位指经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2)在校生需提供已取得的最高学历和至今在学两条教育经历,并提供最高学历证书和至今在学证明(有学校信息的学生证或学信网教育部学籍在线认证报告)。

    (3)2008年以后境内取得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还需提供学信网学历(学位)验证报告。

    (4)境外取得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书。

    3.工作经历材料

    (1)在职在岗人员提供所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在职在岗人员提供社保缴纳证明(不能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如涉及多张证明需合并为一个图片。

    (3)会计工作经历证明需提供会计工作经历证明表(详见附件1)。

    二、信息变更

    信息变更事项所需材料与信息采集所需材料一致。

    三、属地关系调转

    (一)工作单位所在地变动材料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会计工作经历证明表(详见附件1)。多张证明需合并为一个图片。

    (二)学籍所在地变动材料

    录取通知书、学生证或其他学籍证明。如涉及多张证明需合并为一个图片。

    (三)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变动材料

    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如涉及多张证明需合并为一个图片。

    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允许提交调转申请:信息采集尚未审核通过;存在审核中的信息变更申请、调转申请、奖惩申请以及视同继续教育申请;选择的调入地管理机构与当前所属管理机构相同。

    四、其他事项

    (一)会计人员应保证上传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除标准证件照片外,其他上传的图片格式均为:jpg、png格式,大于20KB且不超过500KB。

    (二)会计人员提交申请后,由属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会计人员需自行关注审核结果。审核退回的,会计人员修改后可重新提交。

    (三)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咨询电话详见附件2。

  

     附件1:会计工作经历证明表

  附件2: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咨询电话

  

                                                                     省财政厅会计处

                                                                     2025年2月13日

  

  

  附件1 会计工作经历表证明.doc

  附件2 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咨询电话.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