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各采购代理机构、相关金融机构:
为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辽宁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18〕6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按照“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任务安排,为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做好我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各项工作,我局开发建设了与辽宁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平台联通的业务平台。
2.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做好采购合同收款账号确认工作。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签订前,应与供应商确认是否有合同融资需求,供应商有融资需求的,凭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向融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提出融资申请,按银行指定收款账号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有合同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凭采购合同向银行提出融资申请,获得银行指定收款账号,该账号与已签订采购合同原收款账号不一致的,供应商可在“沈阳政府采购网”向采购单位发起“收款账号变更申请”,政府采购系统将自动提取相应账号信息推送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账号变更确认”对申请予以确认,系统依据采购单位确认结果修改合同收款账号信息。
3.采购单位应将系统中确认的账号信息作为供应商对该项目合同履约后唯一收款账号。发生融资贷款后,未经银行同意,收款账号不得修改。
4.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及时公示政府采购项目相关信息、签订采购合同、公告合同信息、确认合同融资项目账号变更事宜、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约验收。同时积极配合银行,对银行在融资项目进展、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方面的咨询提供信息。涉及合同融资的政府采购项目,执行中如有重大变故,应及时告知财政部门和银行。
5.合同融资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严格按政府采购系统指定收款账号支付政府采购资金,不得无故延迟支付资金,严禁私自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提供的其他账号,以保障融资贷款资金安全并及时支付到收款账号。
沈阳市财政局
201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