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各市(不含大连)、沈抚新区财政局:
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有关要求,现就我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实施步骤
2021年1月1日起省本级预算单位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按本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原则上2022年1月1日起各市及以下预算单位实施的采购项目,也应当按本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二、 采购意向公开内容
(一)公开主体和渠道。预算单位负责公开政府采购意向。采购意向统一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的公告公示栏下“采购意向专区”予以公开。各预算单位有条件的可在其所属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本单位的采购意向。
(二)公开范围。除实施电商直购、定点采购等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按项目实施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不含涉密项目)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三)公开内容。采购意向公开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具体格式详见附件)。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情况包括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贫困地区农副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四)公开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安排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以实际下达的预算为依据。
(五)公开途径和时间。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采购项目,在部门预算编制时由预算单位通过预算编制系统填报采购意向信息要素(涉密信息除外),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导出汇总所有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部门预算批复后30日内集中面向社会公开。预算执行中新增的采购项目,由预算单位负责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三、 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采购意向公开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对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采购绩效,防范抑制腐败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二)明确责任主体。预算单位是采购意向公开的责任主体,应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各级预算单位要以采购需求为前提,按照资金支出用途、标准和绩效目标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各级预算单位要加强采购活动的计划性,提前开展市场调查,研究确定初步采购需求,确保按要求及时、全面公开采购意向,同时做好已公开采购意向的咨询答复工作。
(三)加强统筹协调。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安排部署,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的督促和指导,确保所属预算单位严格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公开采购意向,确保采购意向公开不遗漏、不延误。
(四)加强监督指导。预算单位应当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未公开采购意向的采购项目,不得开展后续采购活动。省财政厅将完善政府采购系统功能,对未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的项目予以预警并限制开展后续采购活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时点和内容的指导和监督力度,确保采购意向公开的及时和完整。
辽宁省财政厅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