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单位,各市(不含大连)、沈抚新区财政局,各有关电商:
为规范采购单位采购行为,提高小额零星采购的便利性,省财政厅制定了《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27日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采购单位采购行为,提高小额零星采购的便利性,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辽宁省省级、设区的市级及已开通网上商城的县(区)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实施网上商城采购,电子商务供应商(以下简称“电商”)及商品信息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是指依托辽宁政府采购网(www.ccgp-liaoning.gov.cn),利用大数语、移动互明同技术,按照统一数据标准搭建,需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服务政府采购各方主体,实施网上交易、监管和服务,有效管控价格和质量的电子商务在线交易平台。
第四条 辽宁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建立网上商城并制定网上商城采购目录、电商准人规则和交易流程。各级财政部门为网上商城电子交易的监管部门,负责对本级预算单位网上商城采购行为进行监管。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网上商城采购目录、单项或批量采购在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实行网上商城直接采购。
网上商城采购限额标准为:省本级、沈阳市、鞍山市30万元,其他各市20万元。
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比较好的县(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适时开通网上商城,县(区)网上商城限额标准为10万元。
省财政厅将根据《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适时调整以上网上商城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 网上商城采购坚持厉行节约和最低价优先原则,严禁超标准来购。
第二章 电商准入管理
第七条 网上商城实行电商承诺准入制。省财政厅根据网上商城运行情况,适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电商征集公告,公开征集电商。在征集期内,符合准入条件并承诺遵守准人规则的电商可申请加入网上商城。(电商准入条件和规则见附件1)
第八条 省财政厅依据准入规则审核电商申请材料并核实申请电商的仓储、物流以及自营平台的经营情况。审核发现以下情形的应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资料真实齐全,符合准入规则的,审核通过;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准入规则的,不予审核通过;
(三)电商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审核通过,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九条 审核通过的电商名单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公告,公告期限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 人驻电商应当按照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数据接入规范研发接口程序,实现电商的电子商务平台与网上商城系统的对接。
第三章 商品及价格管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将制定全省统一的网上商城采购目录,并根据采购需求的变化对网上商城采购目录进行动态调整(详见附件2)。
第十二条 网上商城商品库由省财政厅会同电商共同维护管理。网上商城商品价格由入驻电商根据市场行情进行维护,但上架商品价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得高于电商电子商务平台商品官网报价(秒杀、满减、团购、拼购等促销活动价格除外);
(二)不得高出京东、苏宁、国美、天猫等大型上市网购商城的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商品的含税平均价。
(三)上架商品在全省范围内同品牌同型号配置标准和服务标准应当统一,超出标准范畴的选装配件或服务应当明确收费标准,由采购人自行选购。
第十三条 电商不得以“特殊定制”“政府采购专供”等名义,将未在市场上销售的商品在网上商城上架销售。
第十四条 网上商城上架的商品,原则上应至少保持7天的上架展示时间。电商不得以“厂商停产”“库存不足”,“型号更新”等理由将未达到上架展示时间的商品下架。
第十五条 电商应加强库存、价格等商品信息维护管理,确保商品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可靠。网上商城商品价格调整、商品主要属性、服务承诺及其他可能影响履约重大信息变更的,电商应在变更发生后及时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电商应配备专人负责网上商城交易相关业务工作,包括商品及服务信息的维护,采购业务处理,以及业务咨询、纠纷处理等。
第十七条 电商应在网上商城交易商品的快递包裹上粘贴“辽宁政府采购”标识。各采购人在填写收货地址时应尽量将所在办公室房间号等详细地址写明,并协调保卫部门,方便快递人员送货上门。
第十八条 采购人应按网上商城采购目录选择所需商品,暂不接受个性化、定制性的需求。若网上商城商品确实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人可以依法采用其他法定采购方式。
对于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商品,通过其他采购方式价格更低的,且保修期限、售后服务条件相同,采购人可另行组织采购,但报销时须将网上商城相关信息截图作为证明材料。
第四章 网上商城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 网上商城采购的基本流程:
(一)登录网上商城。各采购人首先登陆辽宁政府采购网,在业务流程中点击网上商城模块进入网上商城。
(二)选择商品。进入网上商城模块后,查询需求商品,确定意向采购产品品牌、型号,系统自动显示各型号配置、价格等信息供采购单位对比选择。
(三)确认下单。采则人确定商品后放入购物车,填写预算信息,登记送货地址和联系人,选择支付方式,告知电商出具发票所要填写的内容,进行电子下单采购。网上商城采购商品,采购人无需填报采购计划,政府采购信息系统根堀网上商城订单自动生成采购计划并完成备案。
(四)电商供货。电商确认订单,系统自动生成合同,并实现自动公告和备案。电商根据订单填写的商品信息及送货地址送货。需要书面合同的,可从系统直接生成打印,双方签字盖章。
(五)到货验收。电商将货物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后,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现场开箱进行货物验收,确认商品完好后,签收即为验收通过;若商品破损或不符合合同约定,采购单位可拒绝签收,电商应更换商品后重新发货,履行验收程序。若商品完好,但由于采购人的原因,如在选购商品前未看清商品规格、型号或者适用机型等说明,导致商品无法使用的,在收到商品7日内且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可与电商协商退货;但若已打开商品包装,且影响二次销售,则电商有权不予退货。
网上商城系统将自动采集电商验收数据,采购人无需在系统中重复确认验收结果,但应在收到商品后在网上商城中对履约电商进行评价。网上商城系统将根据验收评价规则,计算电商“满意度指数”并公示。
(六)支付货款。采购人验收合格后应及时支付货款。网上商城采购的资金支付方式分为两种:一是货到刷公务卡付款。各单位采购人员在货到验收完成后刷公务卡支付货款。付款完成后,持卡人持公务卡刷卡凭证、发票等到本单位财务部门履行报销程序。二是转账支付或支票支付。电商承诺网上商城采购商品资金支付账期为45日。采购单位应当在到货验收合格并收到发票后45日内,通过转账支付或支票支付将采购资金一次性全额支付电商。
(七)发票打印。网上商城采购的发票采用电子发票形式,采购单位可登陆网上商城,通过发票管理页面自行打印电子发票。
第二十条 如遇商品升级换代,采购人与电商协商同意,可作废原订单重新下单。对于暂时无货的商品,电商应及时将网上商城商品下架。
第五章 电商信用评价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网上商城电商的管理采用信用评价机制。信用评价是指通过运同一定的评价控标、标准利方法,对电商任网上商城商品发布、价格管控、交易管理、物流数率、服务质量等交易行为进行量化比较的管理措施。
省财政厅是实施信用评价的主体,负责网上商城电商信用评价工作,包括设立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设信用评价管理信息系统;依据信用评价情况,确定信用评价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商商品上架情况;
(二)电商上架商品价格管控情况;
(三)商品订单响应情况;
(四)商品配送物流效率情况;
(五)电商的售后服务情况;
(六)采购人满意度评价情况;
(七)信用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体系的指标分为商品管理、电商服务和满意度评价等(具体指标详见附件3).
商品管理。主要考核电商商品发布的丰富性、内容的合规性、库存的充足性以及价格管控四个方面。
电商服务。主要考核电商的服务情况。包括商品售前、售后服务和物流服务三个方面。
满意度评价。主要考核采购人在网上商城采购过程中对电商提供服务的满意度情况。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评价的主要方法是通过网上商城信息系统采集网上商城运行数据,通过大数据分析的方式对经过量化的评价指标自动打分,形成整体评价结果。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将根据网上商城发展趋势、采购人需要和政府采购政策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电商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十六条 电商信用评价结果将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公示,并作为采购人在网上商城选购商品及电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信用评价的评分周期为1个自然年,评分周期起始日期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每周期结束后,网上商城系统依据相关评价指标自动得出电商信用评价分值,其中:80分以上为优秀,70-79分为良好,60-69分为合格,6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对于评价等级为优秀的供应商,省财政厅将在电商上架商品排序、系统接口数据技术问题优先处理等方面予以倾斜;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电商,将停止其网上商城入驻电商资格,且2年内不再受理该电商的网上商城入驻申请。
第六章 履约验收
第二十九条 电商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服务承诺以及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规定,履行商品更换、退货、修理等售后服务。网上商城采购商品的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满后,如电商继续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有关服务及所需材料、配件收费,按实际价格另行结算。
第三十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履约验收管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电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发现电商在履约中存在问题的,采购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电商的违约责任,情况严重或者拒不整改的应当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将对网上商城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采购人和电商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架商品销售及成交价格情况;
(二)上架商品库存的真实性;
(三)上架商品厂商授权情况;
(四)电商仓储情况;
(五)其他网上商城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二条 电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将责令限期整改,暂停交易行为3个月,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停止其网上商城入驻电商资格,且2年内不再受理该电商的网上商城入驻申请:
(一)提供无厂商授权商品、非正规渠道授权商品,或者供货商品与订单信息不一致的;
(二)受到采购人投诉(包括商品及供货服务,但不包括运维服务)累计三次且查证属实的;
(三)提供给网上商城的商品非原厂原装、全新正品的;
(四)将非自营商品上架网上商城销售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者拒不履行合同的;
(六)出现上架商品价格高于电商电子商务平台商品官网报价,或者高出京东、苏宁、国美、天猫等大型上市网购商城的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商品的含税平均价的;
(七)上架商品在全省范围内同品牌同型号配置标准和服务标准不一致的;
(八)以“特殊定制”“政府采购专供”等名义,将未在市场上销售的商品在网上商城上架销售的;
(九)提供给网上商城的商品技术参数、条形码、库存数量、物流信息等数据造假的;
(十)出现其他较为严重的违规或违约情况的。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追究责任:
(一)向电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不合理要求;
(二)无故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
(三)向电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四)与电商串通采购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商品;
(五)无故拖延付款、逾期付款;
(六)将超过网上商城采购限额的项目化整为零实施网上商城采购;
(七)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有关厂商应当协助辽宁省财政厅做好网上商城商品价格的监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电商及相关商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及其他各当事人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举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关于推行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18]6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