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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性规章】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1-12

省直各单位,各市、沈抚新区财政局,各社会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省财政厅制定了《辽宁省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年12月27  

辽宁省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监督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专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注册地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代理机构和在辽宁省从事政府 采购代理业务的外省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专职人员,不包括财务、行政等非业务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专职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上岗职责,规范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四条  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备案、人员培训考试、从业管理以及记分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名录登记备案

第五条    代理机构在我省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具有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  

具备上述条件的代理机构,应先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登记机构信息,网上审核通过以后在辽宁政府采购网(www.ccgp-liaoning.gov.cn)注册备案。

  1. 代理机构完成登记、备案后,可在我省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登记、备案利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全面推行无纸化。代理机构应对登记、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代理机构登记、备案时需填报以下信息: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专职从业人员与所在代理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所在代理机构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专职从业人员培训证明;  

    (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四)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开评标室照片、监控设备设施等情况;  

    (五)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登记、备案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代理机构唯一标识,总公司已完成名录登记的,分公司无需重复登记、备案。代理机构变更登记、备案资料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辽宁政府采购网”自行更新。

    第七条    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当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档案,并及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辽宁政府采购网”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第三章  从业人员培训考试

第八条    代理机构可选择参加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与政府采购政策业务相关的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  

第九条  代理机构注册成功后,其专职从业人员需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进行网络在线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国家和辽宁省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如规范性制度基本知识、采购文件编制要点、政府采购活动组织基本流程等。

第十条  对于考试合格人数(不低于80分,满分为100分)未达到5名的代理机构,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不具备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条件,省财政厅将暂停其网上操作权限,合格人数达到5人后,恢复权限。考试未合格人员,可重新补考,两次考试间隔期不少于10天6个月内重新补考次数不超过3次。

  

第四章  从业管理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应当将内部控制管理贯穿于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全流程、各环节,建立符合规定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不相容岗位与职责分离制度、委托代理管理制度、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评审现场组织制度、评标结果登记公示制度、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当合理设置业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强化权责对应,按照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要求,将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和审核、采购文件拟制、初审和复核、评审主持人与记录人、信息公告拟制与审查等岗位分开设置,建立岗位间的制衡机制,发挥岗位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  

第十三条  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将实行专职从业人员负责制。代理机构应当将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确定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经办具体代理事宜。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将为每个登记备案的专职从业人员建立个人档案,专职从业人员的档案随其所在代理机构的变更而迁移,档案内容包括: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明文件及号码;  

(二)职称或者执业注册资格及学历情况;  

(三)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情况;  

(四)辽宁政府采购网网络在线考试成绩情况;  

(五)负责的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情况。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七条  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第十八条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由代理机构负责保存采购文件的,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采购文件可以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文件的,相关电子档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章  记分考核

第十九条    记分考核是对代理机构在内部管理、业务操作等执业行为进行量化比较的管理措施。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的记分考核,采取日常监管记分和专项检查记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活动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记分考核工作。代理机构的记分考核情况将统一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记分考核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每周期记分总分为12分。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备案的代理机构,记分周期从本办法施行之日算起;本办法执行之日后备案的代理机构,记分周期从备案之日算起。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分值,依据轻重程度,分别记2分、3分、6分和12分。对重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次数累计记分(具体记分情形详见附件1)。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照本办法的相应条款记分。代理机构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参照本办法同类性质情形的记分分值,按行为的轻重酌情记分。  

第二十三条  一个记分周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不足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记分时,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网向被记分代理机构发送记分通知书(详见附件2)。没有实现政府采购信息化的县(区)级财政部门,可将纸质记分通知书发送给代理机构,并将记分结果报送所在地的市级财政部门,由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录入辽宁政府采购网。

第二十五条    代理机构对记分事实或整改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出具记分通知书财政部门提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六条    记满12分的代理机构将进行整改,省级财政部门开具整改通知书(详见附件3),并将通知书送达至代理机构。整改时间为6个月。

第二十七条    代理机构应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在7个工作日内制订整改计划,并报省级财政部门。整改计划内容应注重实效,查漏补缺、改进不足,切实提升执业水平,重点围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提升专职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等进行。

第二十八条    代理机构连续在两个记分周期内出现记满12分的,第二个记分周期整改时间为12个月。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将整改期内的代理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购人委托整改期内的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应事先向同级财政部门说明合理理由并备案。

第三十条    代理机构整改期满后,省级财政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填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整改验收表(详见附件4),验收不合格的,责令继续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记分考核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 日起施行,《关于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18〕1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