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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政策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 合同融资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8-02


市直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各供应商、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有效解决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助力供应商顺利完成采购订单,助推企业发展,沈阳市财政通过召开银企座谈会、业务宣讲会、制发宣传手册、宣传展架等多种方式,积极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贷款(以下简称“政采贷”)业务,当前,已先后授权13家金融机构开展市本级“政采贷”业务,授信金额达1.9亿元。

为不断优化提升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扩大业务规模、搭建“银企”合作平台、打通“银企”融资渠道,确保“政采贷”业务平稳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开展原则

“政采贷”工作坚持“政府引导、银行主办、企业自愿、市场操作”原则。供应商和金融机构自愿选择,风险自负。

二、责任要求

1.各金融机构应面向依法经营、信用良好、主业突出、负债适度的中小微企业,开发符合合同融资政策的金融产品,并做好相关风险的防控工作。

2.凡在我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中注册的供应商,均可依据依法取得的沈阳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向具有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融资业务。申请合同融资时,应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合同,并按融资合同约定及时还本付息。

3.采购单位应积极支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开展,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公示合同信息、按照合同要求履约验收;配合申请办理“政采贷”业务供应商变更其还款账户,确保采购资金及时支付,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

4.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应协助加强对“政采贷”业务的宣传,将市财政局配发的宣传展架置于机构内明显位置,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采贷”政策规定。

附件:沈阳市“政采贷”业务简介。

沈阳市财政局

2023年8月2日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