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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政策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工作的补充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09-30


市直各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相关要求,结合我市上半年工作实际,现就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将采购人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限定条件的规定和做法纳入政府采购四类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依法查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歧视待遇等违法行为,保证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不得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不论其供应商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均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内外资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身权益收到损害的,均可依照相关规定提起质疑和投诉。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在投诉处理中对内外资企业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维护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二、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

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的重要保证。采购人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源头和结果管理。

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加强政府采购源头管理的重要抓手,在采购活动整体流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要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尤其是开展需求调查,结合采购需求特点制定采购实施计划、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财政部门将在处理日常投诉举报案件中加强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监督检查。

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是加强政府采购结果管理的重要举措,是保证采购质量、开展绩效评价、形成闭环管理的重要环节。采购人要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工作,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鼓励开展科技创新产品采购

各采购人要严格依据《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开展科技创新产品采购,采购人要根据采购需求实际,积极向对口省级主管部门申请报批开展创新采购。在创新产品采购中,采购人要严格落实首购订购要求。当前,经沈阳市工信局认定的创新产品已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创新产品馆中展示,鼓励各采购人积极进行采购,支持我市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

四、提高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

辽宁政府采购网已增添了合同变更信息的填报模块,各采购人要准确填报相关信息。关于合同变更公告,应当包括原合同编号、名称和文本,原合同变更的条款号,变更后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的补充合同文本,合同变更时间,变更公告日期等;关于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项目采购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五、持续推行预付款保函工作

各采购人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预付款的支持力度,结合项目情况,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支持和推广政府采购电子预付款保函业务,依托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保函平台,配合供应商完成电子保函申请和线上核验。

附件:1.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2.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财政局

                       2024年9月30日



附件1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政府采购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家、省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区、县(市)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1.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为落实省、市优化营商环境打赢攻坚之战动员大会精神,把打造营商环境“升级版”作为先手棋、关键仗,为打好打赢攻坚之战提供强有力保障。以世行营商环境评估和全国营商环境评价为抓手(政府采购是全国营商环境评价的18个一级指标之一,也是财政部门牵头的唯一一项一级指标),各地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指派专人负责营商环境工作,精准对标世行和国家评价体系标准,推动政府采购指标领域建设,确保我市政府采购指标在全国营商环境评价晋级全国15强。市本级将对各地区营商环境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

2.减免投标保证金收取鼓励各地区财政部门参照市本级的方式取消投标保证金,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地区,鼓励供应商采取电子保函等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取消投标保证金。

3.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是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企业满意度提高的关键环节,各地区要高度重视供应商反馈的问题并及时解决,不得以“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甲方无故延迟验收”、“财政没钱”等理由延期支付款项。

各地区财政部门要督促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自收到发票后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的时间,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采购人和供应商对资金支付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解决,保障资金支付效率。

4.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采购人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标准要求,将政府采购文件、公告、评审细则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实行“一标一审”,防范化解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风险点。

5.认真落实绿色采购政策。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强化对绿色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督促采购人积极落实绿色采购政策,对政府采购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切实有效地开展绿色采购工作。

6.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各地区财政部门要督促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健全完善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做好采购需求的确定、采购计划的实施、采购政策的落实,并严格控制相关风险,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机制贯穿于政府采购执行与监管的全过程。鼓励各地区采购人建立内控管理系统,实现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数字化。

二、做好政府采购四方当事人的信用监管

1.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监管。市本级在2022年全国首创了政府采购四方当事人“1+4”信用监管体系(1.0版)、2023年全国首创成体系的政府采购信用管理规范地方性标准(2.0版),下一步将借助信息(信用)数据平台(3.0版),按照政府采购地方性规范标准,建立政府采购信用监管模型。鼓励各地区财政部门参照市本级的方式,通过建立标准化、数字化的政府采购信用监管,提高政府采购质量效率,营造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环境。

2.开展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各地区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做好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2024年将采取市、区两级统一、监督评价与信用评价结合的方式,对2023年开展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进行全方位的评价。

三、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1.推进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公开。各地区财政部门要指导采购人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及变更信息公开工作。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

2.推进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结果公开。各地区财政部门要指导采购人做好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结果公开工作。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结果应当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履约验收结果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履约内容、履约要求、履约期限、履约地点、验收日期、验收小组成员名单、验收意见等。

四、认真做好农产品采购工作

1.合理确定“832平台”预留采购份额。各地区财政部门要指导所属预算单位做好预留份额填报工作,预留比例不低于年度食堂食材采购总额的10%。具备条件的预算单位,可适当提高预留比例,鼓励按照15%的比例预留采购份额。

2.确保按时完成“832平台”采购任务。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切实推动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落实,通过通报等方式督促本地区所属预算单位在“832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并在收货后通过“832平台”开展履约评价工作,及时向供应商支付货款,不得拖欠。全年采购任务应于2024年11月30日前完成。

3.加大沈阳农产品平台采购力度。市本级会同市供销社联合建立的沈阳市政府采购农产品电子卖场已运行近2年时间,助力了我市农产品销售和特色产业发展。同时也为沈阳市各级预算单位提供了物美价廉的绿色农产品。为持续做好此项工作,鼓励各地区、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在平台上采购,为助力我市乡村振兴贡献力量。

五、加强政府采购基础工作

1.统一投诉处理标准。各地区财政部门要依法依规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和行政处罚,建议建立标准化的政府采购投诉和行政处罚流程,确保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对同一类投诉事项的裁决尺度和结果保持一致,其中复杂的投诉事项可以申请召开市区两级联席会议。

2.加强政府采购工作培训。为提升政府采购法制化、市场化水平,市本级加大力度做好政府采购培训工作。将采取市区两级联合的方式,邀请全国知名政府采购学者和实战经验丰富的专家,围绕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质疑投诉等方面,分专题分阶段地对政府采购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进行培训。通过提高政府采购四方当事人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操作能力,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质效。

  

  

           沈阳市财政局

        2024年3月7日



附件2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政府采购

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

根据省、市“优化营商环境打赢攻坚之战”动员大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全力打造营商环境升级版,实现沈阳全面振兴新突破的目标任务,结合沈阳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1.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积极贯彻落实省、市优化营商环境打赢攻坚之战动员大会精神,把打造营商环境“升级版”作为打赢攻坚之战的先手棋、关键仗。市直主管预算单位、各地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围绕世行营商环境评估和全国营商环境评价,精准对标世行和国家评价指标体系,以市场主体满意度提升为标准,确保我市政府采购指标在全国营商环境评价晋级全国15强。

2.降低政府采购准入门槛。采购人或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要合理设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须的条件。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业绩情况作为评审因素时,原则上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不超过5个。2024年实现市本级政府采购“零门槛”。

3.降低政府采购制度性交易成本。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免费向供应商提供电子采购文件、取消投标保证金、对于三年内无不履约记录的供应商原则上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在市本级政府采购实现“零成本”的基础上,2024年向区县政府采购领域延伸扩面,各地区财政部门具备条件的,可以取消投标保证金,并且要定期清理清退违规收取的质保金。采购人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

4.清除政府采购隐形壁垒。各地区财政部门要落实推进政府采购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工作,要常态化清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 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隐性壁垒。采购人或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壁垒。

二、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1.中标结果公开。采购人或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要做好中结果公开工作。一是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应该包括主要中标(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不得以“详见投标(响应)文件”等字眼代替标的信息;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应当公示评审总得分;二是对于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采购人或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成交)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三是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或委托的代理机构还 应当在结果公告中公示前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在辽宁政府采购网结果公告模板设置此栏目前,采购人或委托的代理机构以附件的方式上传至结果公告中)。

2.履约验收公开。采购人或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做好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结果公开工作。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结果应当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履约验收结果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履约内容、履约要求、履约期限、履约地点、验收日期、验收小组成员名单、验收意见等。

3.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公开。市直各主管预算单位负责统一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公开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预留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

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1.加强采购人内控体系建设。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健全完善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做好采购需求的确定、采购计划的实施、采购政策的落实,并严格控制相关风险,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机制贯穿于政府采购执行与监管的全过程。原则上要求采购人建立内控管理系统,实现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数字化。采购人内控体系建设及数字化管理水平将纳入年底采购人绩效考核指标。

2.持续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在2023年市本级保安服务项目全部实行省内远程异地评审基础上,鼓励采购人对物业服务类项目开展远程异地评审,以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主场地,系统随机选取省内或者省外其他城市政府采购中心为副场地,逐步实现跨区域共享优质评审专家资源,减少人为干预,维护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环境。

3.规范专家抽取需求。采购人或委托的代理机构,在设置专家抽取需求时,应合理设置抽取人数、专业、回避单位和评审地域等。其中,专家地域范围应该按照全市范围进行抽取,不得擅自缩小评审地域范围到区级;不得擅自增加回避条件,缩小专家抽取范围。

四、建立政府采购信用环境

1.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监管。市本级在政府采购四方当事人“1+4”信用监管体系(1.0版)和政府采购领域信用管理类地方标准(2.0版)的基础上,2024年将信用监管升级为3.0版。将根据政府采购地方标准建立政府采购四方当事人信用管理数据模型,将信用应用于政府采购活动各场景全链条。

2.实施包容审慎的政府采购监管执法。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有效促进监管理念转变、监管方式创新,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推进沈阳市政府采购领域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对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数、营业收入等内容不实,没有主观过错的,免予行政处罚。

  

         沈阳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