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全面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国办发〔2024〕33号)的工作要求,持续促进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质量提升,现就做好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工作
市直各部门和各地区财政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全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精准对标世行和国家评价指标体系,把打造营商环境“升级版”作为打赢攻坚之战的有力抓手,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建设,以持续打造国家营商环境标杆城市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牵引,规范采购程序,增强线上线下服务便利度,持续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和获得感,全力以赴推动营商环境晋位争优,打赢打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决胜之年决胜之战。
二、筑牢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环境
(一)优化提升信用监管模型
深入挖掘信用数据价值,提高监管模型对政府采购当事人信用数据可视化的汇总、分析和应用能力,进而提高精细化和智慧化监管水平。鼓励各地区财政部门以沈阳市政府采购领域信用管理规范地方标准为指引,探索创新信用监管举措,落实政府采购当事人履职评价工作要求,完善当事人信用记录信息,发挥信用监管效能,促进政府采购从程序管理向绩效管理转变。
(二)加强信用评价结果靶向应用
运用信用模型分析结果进行分级分类监管,对采购人进行有针对性地监督指导,对采购代理机构优化监督检查频次,对行为不规范评审专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供应商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各地区财政部门、采购人要做好“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信用信息记录查询使用和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公示共享,推动实施联合惩戒,促进政府采购当事人自觉规范自身行为,筑牢守信人畅通无阻,失信人寸步难行的政府采购信用环境。
三、营造高效便捷、开放包容的市场环境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持续发挥信用激励作用,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取消投标保证金,对近三年内无不良履约记录的供应商,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对确需收取保证金的,不得限定为现金,鼓励以保函形式收取,减少企业资金占用,减轻企业负担,巩固诚信企业“零成本”。
(二)清除政府采购隐性壁垒
各地区财政部门要落实推进政府采购领域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督促指导采购人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常态化清理采购人及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隐性壁垒。采购人及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要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等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条件壁垒,不得限制商品和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切实保障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持续落实落细“零壁垒”。
(三)降低政府采购准入门槛
采购人及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要合理设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供应商参与沈阳市政府采购活动实行“承诺+信用管理”模式,通过供应商书面承诺、相关责任主体查验等方式,不再要求提供财务状况证明、缴纳税款凭据、社保缴款凭据等资格证明材料。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业绩情况作为评审因素时,原则上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不超过5个,巩固市本级政府采购“零门槛”。
(四)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是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企业满意度提高的关键环节,各地区财政部门要督促采购人诚信履约,高度重视供应商反馈的问题并及时解决,不得无故拖延验收,不得以“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等理由延期支付款项,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鼓励采购人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采购人和供应商对资金支付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解决,保证资金支付效率。其中,采购人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要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拖欠,切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
(五)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1.完善中标(成交)结果信息公开。采购人及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要规范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应包括主要中标(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项目采购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应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及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还应在结果公告中公示前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对于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采购人及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成交)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2.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及变更信息公开。一是采购人应当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辽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已具备线上签订合同功能,有条件的采购人可与供应商在线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二是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包括原合同编号、名称和文本,原合同变更的条款号,变更后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的补充合同文本,合同变更时间,变更公告日期等。
3.推进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结果公开。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结果应当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履约验收结果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履约内容、履约要求、履约期限、履约地点、验收日期、验收小组成员名单、验收意见等。
4.加强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公开。市直各部门负责统一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公开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预留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
(六)持续推进远程异地评审
在现行市本级保安类项目全部实行省内远程异地评审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实施范围,鼓励采购人在通用类项目和物业类项目中委托代理机构实行远程异地评审,以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主场地,其他城市政府采购中心为副场地,逐步实现评审专家优质资源跨区域共享。
(七)持续推行预付款保函工作
采购人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预付款的支持力度,结合项目情况,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对信用良好企业可提高预付款比例。采购人及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支持和推广政府采购电子预付款保函业务,依托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保函平台,配合供应商完成电子保函申请和线上核验。
四、构筑公平竞争、公正执法的法治环境
(一)持续开展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
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发挥政府采购领域协同监管工作机制作用,凝聚多部门合力,持续深入开展“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二)加强常态化行政执法检查
各地区财政部门要畅通权利救济渠道,主动公开受理投诉的电话、地址及投诉书范本,做到“有诉必应”。督促采购人及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认真办理供应商质疑事项,对投诉中涉及多方当事人共同违法问题,实行“一案多查”,及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公开处理处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
各地区财政部门结合专项整治和常态化监督执法工作,选取典型案例,加大曝光力度,对潜在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加强警示教育,增强政府采购当事人遵纪守法意识。
(四)实施包容审慎的政府采购监管执法
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坚持执法力度与温度相统一,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有效促进监管理念转变、监管方式创新,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推进沈阳市政府采购领域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对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数、营业收入等内容不实,没有主观过错的,免于行政处罚。
五、发挥主体责任、规范采购行为
(一)建立健全内控体系
采购人要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以项目绩效目标、采购全链条管理为抓手,提升内控管理水平,做好采购需求的确定、采购计划的实施、采购政策的落实,并严格控制相关风险,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机制贯穿于政府采购全过程。原则上要求采购人建立内控管理系统,实现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数字化。采购人内控体系建设及数字化管理水平将纳入年度采购人绩效考核指标。
(二)加强采购需求管理
采购人须坚持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切实做到“先预算、后采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政部制定的各类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及省、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要求,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按规定开展需求调查,结合采购需求特点制定采购实施计划、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从程序和内容方面进行一般性审查,从非歧视性、竞争性、采购政策、履约风险等方面进行重点审查。各地区财政部门在处理日常投诉举报案件中加强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规范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我市政府采购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在线发布信息公告、投标响应、开标评标、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反馈评价、质疑投诉等,以数字化手段规范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人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根据采购需求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应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采购人或委托的代理机构,在设置专家抽取需求时,应合理设置抽取人数、专业、回避单位和评审地域等。其中,专家地域范围应该按照全市范围进行抽取,不得擅自缩小评审地域范围到区级;不得擅自增加回避条件,缩小专家抽取范围。
(四)加强履约验收管理
采购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履约验收管理各项要求,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工作,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完善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时重大违约的限制性措施,对存在履行合同重大违约记录的供应商,要着重加强验收管理。其中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六、强化政策功能、促进产业发展
(一)支持科技创新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强制采购、优先采购、订购首购、发布需求标准等措施,推进创新产品应用和迭代升级,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创业,营造促进产业创新的良好生态。各采购人要按照《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应用需求为导向,以公平竞争和风险共担为基础,积极向对口省级主管部门申请报批开展合作创新采购,实施订购首购。当前,经沈阳市工信局认定的创新产品已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创新产品馆中展示,鼓励各采购人积极采购,支持我市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
(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1.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力度。充分运用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等优惠措施,为中小企业赢得更多发展机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但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政府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报价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加评审,延长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留份额提高至40%的优惠政策至2026年底。
2.助力中小企业“政采贷”。采购人及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配合供应商在线申请、办理融资业务,鼓励各金融机构在国家适度宽松货币政策下对广大中小企业,尤其是信用良好企业、科技创新企业、绿色产业企业给予降低贷款利率、缩减办事时限、提升融资额度等优惠扶持政策,提供高效便捷融资服务,持续扩大“政采贷”规模。
3.支持乡村产业振兴。各地区财政部门要指导所属预算单位合理确定“832平台”预留采购份额,预留比例不低于年度食堂食材采购总额的10%,具备条件的预算单位,鼓励提高至15%;督促本地区所属预算单位做好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收货后及时通过平台开展履约评价,支付货款,确保11月30日前完成“832平台”年度采购任务。同时,进一步加大沈阳农产品平台推广和采购力度,扩大我市农产品平台线上品种范围,鼓励各地区、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在平台开展采购,助力我市县域经济产业发展。
(三)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
1.落实面向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采购人要加强绿色采购需求管理,对获得绿色产品认证或符合政府绿色采购需求标准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人绿色采购执行情况监督考核。
2.落实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沈阳市作为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试点城市,推动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房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强制采购符合标准的绿色建材。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严格执行《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5年版)》,加强绿色建材采购管理,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鼓励通过验收的项目申报绿色建筑标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示范作用。
3.加强政府采购新能源汽车管理。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要求的通知》(财办库〔2024〕269号),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统筹确定本部门年度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指导和督促所属预算单位落实好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要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