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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履职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1-12

  第一章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511号)

  (二)评价对象

  本方案所称评审专家,是指已纳入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并以独立身份参与沈阳市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人员。

  (三)评价年度

  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年度为一个财政年度,以评审活动结束日期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为准。

  第二章工作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工作。包括:负责评审专家监督评价;负责根据评审专家日常评价得分综合监督评价扣分情况确定评审专家年度履职评价得分;负责依据省财政厅评审专家管理规定提出相关意见。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含集采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完成对评审专家的日常评价,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将日常评价相关材料随采购文件进行归档,并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将本代理机构年度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日常评价得分汇总表及其电子表报送市财政局;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将日常评价中发现的评审专家出现的重点评价行为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市财政局。

  第三章评价内容

  履职评价按照评审专家评审行为违法违规轻重情形、对政府采购活动不良影响程度,评价内容分为重点评价行为和一般评价行为。

  重点评价行为是指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重影响政府采购公平高效开展的行为,共10条情形。

  一般评价行为是指除重点评价行为之外,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高效开展的行为,共17条情形。

  第四章评价方式

  评价方式分为日常评价和监督评价。

  日常评价是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评审专家的现场表现、评审的公正性等情况,在评审活动结束后完成对评审专家的履职评价。

  监督评价是财政部门根据采购项目投诉、举报、信访、纪检、监察、审计等情况发现的评审专家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的评价。

  (一)日常评价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出现重点评价行为不再对该评审专家进行评价评分,直接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评审专家评价”选择“差”等级,同时在总体评价中写明具体出现的重点评价行为情形,并将出现的重点评价行为情形及证明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上报省财政厅。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发现评审专家出现重点评价行为,则对照一般评价行为情形对评审专家进行评价评分。基础分值100分,评分采用扣分制,按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扣分,扣完为止,根据最终得分情况在辽宁政府采购网选择不同等级:

  得分小于60分的,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专家评价”栏中选择“较差”等级,并在总体评价中写明具体出现的一般评价行为情形;

  得分大于等于60分小于90分的,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专家评价”栏中选择“一般”等级,并在总体评价中写明具体出现的一般评价行为情形;

  得分大于等于90分小于100分的,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专家评价”栏中选择“较好”等级,并在总体评价中写明具体出现的一般评价行为情形;

  得分为满分(100分)的,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专家评价”栏中选择“好”等级。

  (二)监督评价

  在监督评价中,如发现评审专家出现重点评价行为,市财政局将上报省财政厅;如未发现评审专家出现重点评价行为,市财政局则对照一般评价行为所列情形对评审专家进行扣分(如该情形已在日常评价中扣分,则本次不再重复扣分)

  第五章履职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一)评价结果产生

  评审专家年度履职评价得分为评审专家日常评价得分扣除监督评价扣分,其中:日常评价得分为评审专家年度内参与的政府采购项目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数;监督评价为评审专家年度内涉及的监督评价扣分的总和。

  (二)评价结果应用

对于日常评价或监督评价中发现有重点评价行为的评审专家,市财政局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对于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履职评价得分小于60分的,市财政局将建议省财政厅暂停其专家抽取资格、进行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经培训合格、省财政厅同意后,恢复抽取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