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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政策解读
政府采购问题答疑 (第一期)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6-06-03


    1.政府采购需求是否可以高于相关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因此,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但需注意,提出的更高技术要求必须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得设置指向特定供应商或产品的歧视性条款。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符合哪些情形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以下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货物采购项目中,如果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则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此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相关数据如何填写?

    答: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上一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信息,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的企业可不填报。

    第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因此,建议具备条件的供应商在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前,向所在地的主管部门进行核实,以确保填写数据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