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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政策解读
政府采购问题答疑 (第二期)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6-07-03


4.是否可以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

答:根据2013年3月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改革工商登记制度”部分提出,“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依据前述规定,对于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一般经营项目,供应商可自主选择经营,无需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来判断其经营资格。因此,不可以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

5.业绩要求能否作为资格条件?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规定,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6.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中型企业制造货物的,是否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答:《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第二问“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中型企业制造货物的,是否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答: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小微企业制造的,不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